难以量化是知识产权案件最大的难题
    2009-06-05    本报记者:韩丹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知识产权诉讼的难点在哪?

    大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宜律师:知识产权案件更具复杂性,多涉及技术问题。律师、法官需要有理工科教育背景,否则会很吃力,因为有很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术语,不会“突击”一下就可以应付的,律师和法官都需要对相应技术问题理解得非常深入。
    上世纪九十年代北京就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庭,就是因为其审理难度比一般民事案子大。法官的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一般在某几个领域都有比较深的造诣,越来越向专家型学者型靠近。
    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高天乐:法条多无法直接套用。比如文章的相似度,多少字算相似,法律上无定论,基本依靠法官和内心的衡量,法律上只是说禁止抄袭。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技术比对、相似性比对等,而得出的结论又往往因“见仁见智”的缘故产生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
    难以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赔偿原则,可以根据获利、损失数额确定赔偿数额或自由裁,现在我国已将自由裁的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了。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案件上,很难判断原告多少利益因被告的侵权受损、被告多少利益是因为侵犯原告的权利而得来的。
    很多问题难以量化是知识产权案件最大的难题。例如,《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的明确判定标准,只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审查指南》中的授权程序对此有详细说明。
    《审查指南》的规定也经历了一个转变过程,即从2001年的将“误认、混同”作为相同相近似的判断标准,转变为2004年7月之后确立的“整体显著影响”标准。
    现行的判断标准是指,在一般消费者眼中,被控外观设计产品与在先外观设计的差别对于整体的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的,则两者构成近似。
    事实上,严格制定标准也是不科学的,因为社会是发展的,定性的标准也应是动态的。

    记者:在知识产权方面,我国与西方国家有哪些差距?

    张永宜:跟国外比,在立法方面,该有的法律法规我国都有了,应该说是没有空白的。但有些规定不够细,操作性与合理性也有所欠缺。
    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在我国建设的时间不长,也就一二十年,比起有上百年相关历史的美国,其法律经验肯定要丰富得多。在量刑上,中国与西方国家没有太大的悬殊。
    高天乐:中国法律的赔偿原则与美国是不一样的,美国是惩罚性赔偿,中国是填平性赔偿,即赔偿多少取决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立法上,中国与国际上接轨最好的就是知识产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签订了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

    记者:知识产权领域的新趋势?

    张永宜:著作权、专利、商标是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三大支柱,是对传统经济生活的规范,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的技术与概念不断延伸,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也会不断延伸《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也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
    高天乐: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越来越大,随着网络发展,出现了网络传播权。在西方国家,基因技术以及网络营销方式目前都被视为专利进行保护。
    此外,个别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正当的行使权利,滥用权利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逐渐增多。比如权利人将某些涉及共有领域的成果予以垄断、在确无证据的情况下使用表面合法的形式骚扰竞争对手等,此时其应当受到合理使用、不侵权之诉、诚实信用原则的制约,以维护私有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业内有一种新的声音,应把权利人与公有领域界限作整理,防止过于保护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垄断,可见,有些只创造标准来盈利的公司未来可能要面临一些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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