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商品经销商失踪 柜台出租者负责
    2009-02-18    作者:宋景军 红博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新买的手机刚用了一周就出现质量问题,找到销售商要求退货,谁知第二天,销售商竟然撤柜不见了踪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民申先生最近遇到了这样一桩烦心事。赤峰市消费者协会认为,问题商品的经销商跑掉了,柜台出租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久前,申先生在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一家私营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没想到用了一周,手机就出现了质量问题。申先生立即来到该店要求退货,商家收下手机后满口答应,让申先生第二天去处理。但第二天申先生赶到时,却发现该店已撤柜,负责人不知去向。申先生便向赤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该店或出租商赔偿自己的损失。经过消协调解,该店面出租商同意按折旧价赔偿申先生,申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经销商撤走了,对顾客的承诺怎么办?赤峰市消协的相关负责人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因而,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直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出租方负连带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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