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电
家住广州的申先生在通过公安部门考试后,迟迟未能收到驾驶学校为自己办的驾驶证,便把驾校告上了法庭。广州市中级人民日前终审审结此案,申先生获得了驾校赔偿的误工费约1400元。 申先生诉称,他在2006年3月与广东广安驾校签订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及《补充条款》,并于2007年7月28日通过了公安部门规定的所有考试项目。经过多次交涉,一直到2007年11月15日,驾校仍未帮其办好驾驶证。申先生认为驾校拖延办理驾驶证的时间已超出了合理期限,故将驾校告上法庭。 被告广安驾校辩称,未能及时将申先生的驾驶证交给他,是因为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电脑升级,以及申先生是由广东省考场转到广州市考场等客观因素造成的。且驾校与申先生之间签订的协议并没有规定办证期限,申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驾校后于2007年11月28日交给申先生的驾驶证上清楚显示,领证日期为2007年9月10日。而与申先生同日通过考试的黄某也证实,他也是从广东省考场转到广州市考场,已于2007年9月17日领到了驾驶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校在申先生的驾驶员课程全部考试合格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将驾驶证办好交给申先生,而且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拖延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原因所导致。驾校的行为违反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赔偿申先生在诉讼中主张的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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