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外地游客在宁波凤凰山乐园游玩时意外受伤,提出赔偿要求。园方认为自身并无过错,双方各持己见,于是对簿公堂,请法律给说法。
意外受伤
去年5月初,家住浙江省宁海县的储小姐到宁波市北仑区凤凰山乐园游玩。在和朋友贺小姐同船参加“激流勇进”项目时,储小姐突然感到自己左肩受到了撞击,疼痛剧烈。下了游乐设施后,她在贺小姐陪同下,到凤凰山乐园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北仑警方对此事做了笔录。 当天,储小姐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医院建议她住院治疗。储小姐接受了骨折固定手术。 伤势恢复后,储小姐找到凤凰山乐园管理部门,要求给予赔偿。凤凰山乐园方面认为,他们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谁为伤者负责
储小姐将宁波凤凰山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四万多元。储小姐认为,游乐园未能提供安全保障,致使她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游乐园辩称,他们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是贺小姐造成的。 贺小姐表示,她在乘船游乐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也从未有撞击他人的行为。
法官:无过错也要补偿
法官经审理认为,在游乐活动中,存在贺小姐碰撞原告储小姐的可能性,但作为娱乐活动的参与者,贺小姐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即使原告受伤是贺小姐碰撞导致,也不应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凤凰山乐园,从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看,法官认为其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条件,并且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主观上存有过错。 虽然原、被告双方都无过错,但原告是在被告经营的娱乐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法官认为,由于被告在经营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应当对原告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双方表示接受。 宁波大学法学院张兆松教授表示,当双方都无过错时,获得利益的一方应该给予受损害的一方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