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先交税费再领奖”大多是骗局
    2008-03-05    记者:程正军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重庆电 春节期间,重庆市民张女士在某大型超市购买的高露洁牙膏包装盒内发现一张“中奖卡”,打开一看,她“中”了“大奖”。接着,按照“发奖者”的要求,张女士先后汇出个人所得税、公证费等共计三万多元,但是,张女士至今没有领回“大奖”。无独有偶,重庆市民洪先生最近在一家超市买了一包绿箭口香糖,也发现了一张“刮刮卡”,刮开后,洪先生“中”的也是10多万元的“大奖”,但当洪先生要求领奖时,他被告知需先交3000元的代办费。
  “‘先交税费再领奖’大多是骗局。”重庆市消委提醒消费者,对于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一定要提高警惕,切莫上当。据介绍,这类不法分子诈骗手法主要是:先在商场、超市销售的一些产品中偷偷加入事先伪造好(一般以生产厂家的名义)的“中奖卡”“刮刮卡”,且多数有“奖”,但“中奖者”要想领到“奖”,必须先支付给“发奖者”一定金额的个人所得税或公证费等费用。而事实上,这些企业并未举办类似的有奖活动。
  重庆市消委提醒消费者:一是对任何需要先支付个人所得税、公证费等费用才能兑奖的“中奖”,均不要相信;二是“中奖”活动主办单位是法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如果个人中奖为现金形式,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中奖者的奖金中代扣代缴,不需要中奖者先行缴纳;对于非现金形式的“中奖”,地方税务部门会要求活动单位按中奖收入总额扣除20%税款后的余额设奖,主办单位无权收取中奖者个人所得税;三是公证处承办抽奖公证时,会要求抽奖主办单位交纳公证费,而中奖者不需交纳。有关奖项设置及发放产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主办单位一般都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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