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供热温度不达标不得向用户收费
    2008-01-02    记者:段博 张琳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西安电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供热质量不合格,将对供热企业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供热温度不达标,将向用户退还费用。
  《条例》中规定:西安市采暖时间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第二年的3月15日。采暖期内,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度。室外温度低于零下5度时,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4度。如果供热时间和供热质量不达标,供热企业将按照实际未达标天数,退还用户费用。供热企业除限期纠正外,还将面临5000至30000元的罚款。
  《条例》中说,城市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外资、民营和个人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供热系统,应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和分户计量的原则进行。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应进行分户计量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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