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高科技维权 消费者打赢购车官司
    2007-12-05    记者:李京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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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采用力所能及的高科技手段,尽可能地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方便日后维权。“越来越多的百姓已经意识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昊法官对记者说:“特别是一些普通百姓,已经懂得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今年2月的一天,张女士花费13.8万元从北京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了一辆上海通用雪佛兰轿车,同时支付了保险等各种费用近两万元。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约定“车辆为新车”。
  两个多月后,张女士在丈夫魏先生的陪同下对汽车进行保养,办理保养手续的过程中,魏先生在工作人员的电脑显示屏上突然发现此车竟有过维修记录,魏先生迅速取出随身携带的DV记录下屏幕上内容:此车曾在2007年1月17日维修过,维修结账时间为2007年2月13日。
  令魏先生夫妇尤为惊讶的是,此车维修的原因竟然是事故。为了证明维修记录是在合力华通公司的电脑显示出来的,魏先生还拍下了房间的四周环境,此外还特意拍了电脑显示屏上涉及的“合力华通公司”的字眼以及有合力华通公司特征的办公用品。
  事后,魏先生给销售人员白某打电话,同时对电话进行了录音。魏先生问:“在卖车的时候,你知道我这辆车出过事故吗?”白某答:“这我可不知道”“这我真不清楚”。在多次核实后,魏先生才挂断了电话。
  随后,张女士找到合力华通公司协商此事,但双方意见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张女士遂将对方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全款退车,并赔偿一倍的经济损失共计31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力华通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张女士购买的车确实在从上海的厂家到北京销售店的运输过程中造成了划伤,公司的业务员对此车进行过维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等六个项目。但代理人坚称,张女士购车时,销售人员对这一情况已作了明确告知,还因此把车从15.9万元降到了13.8万元,并赠送了部分车饰。
  作为妻子代理人的魏先生当庭出示了《购车合同》及自己获取的两份重要证据,一为与销售人员白某的电话通话记录,一为自己用DV拍摄下的汽车曾有过的维修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合力华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对车辆维修记录有过任何约定,车辆销售价格和赠送的车饰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能证明张女士对车辆瑕疵有所了解。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合力华通公司隐瞒了车辆的瑕疵,已构成对张女士的欺诈,需全款退车并赔偿一倍损失。
  法院鉴于该车自购买后即由张女士使用,应折旧10%,最终判决被告方返还张女士购车款12.42万元,购置税1.24万元,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判决生效七日内加倍赔偿张女士购车款13.8万元,共计28万余元。
  李昊法官说,张女士之所以能打赢这场官司,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张女士夫妇有很强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打官司说到底就是打证据。正是因为原告手中握有强有力的证据,才有了最终获赔偿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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