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货”:有多大生存空间?
    2007-10-17    本报记者:裘立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货已售出概不退换”,这是很多商家对售出商品的强硬态度,也让不少消费者购物“三思而行”,但不久前浙江省率先在全国推行食品在一定时间内“无理由退货”。这不由得让人发问,在市场诚信还不完美的今天,“无理由退货”到底能走多远?

本报记者 陈飞 摄

卖出的食品不再是泼出去的水

  “十一黄金周”期间,来自安徽的王先生在杭州游玩时买了当地的特产小核桃,结果有浙江朋友告知可能掺杂了去年的陈品,这让他很不舒服,但想已经成交,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王先生不知道,其实像他的经历,只要包装没拆封,可依据凭证到商家退货,因为浙江省工商局刚在上月出台了全国首个《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其第11条规定:“实施无理由退(换)货,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的,应予全额退款或者予以更换。”
  据了解,浙江是率先对商品“无理由退货”进行探索的省份,目前还只是局限在食品方面,但实际上,浙江的省会杭州市已在一些景区商店试验了一段时间。
  从2004年起,“无理由退货”就成为杭州西湖景区的一块“金字招牌”。游客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购买商品,只要不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在七日内可享受“无理由退货”服务。
  到目前为止,杭州西湖风景区范围内已有300余家零售商家签署了《无理由退货诚信服务公约》。三年多的时间,西湖工商分局共受理了约350多件无理由退货案例,退货金额共计35万元左右。
  2007年5月,杭州市摄影服务公司加入了“无理由退货”的行列,所拍摄的照片如出现:模糊、游客眼睛闭上甚至游客觉得表情不好等情况,在公司下属的21家摄影服务网点都可以退货。“一次性快照”退货每张要亏3.5元至五元的成本,目前每个拍摄点每天都有四五张的退货。
  对这“亏本”的买卖,杭州市摄影服务公司管理科科长朱宏亮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来我们买了单,有点亏,可这种做法对服务和经营有促进作用,使得顾客满意度提高,投诉率下降,这样一来能争取更多的消费者,对企业品牌其实是一种提升。”

无理由退货,有多大生存空间

  “卖出去的产品泼出去的水”,这是不少商家秉持的经商理念。按照他们的说法,“如果消费者想买就买,想退就退,那我们的生意还能做得下去吗?”
  “面包新语”文三店的王店长明确表示:他们店不允许退货,也不知道浙江省工商局的“无理由退货”规定。王店长说:“面包的保质时间只有两天,买走后再来退,耽误了我们的销售时间,也加大了工作量。而且我们实行换班制,结账后再退货手续很繁琐。”
  而很多顾客对“无理由退货”则持半信半疑的态度。沉醉在西湖美景中的北京游客江先生对“无理由退货”非常期盼:“在景区买东西总担心会被‘宰一刀’,‘无理由退货’如果真能实行,就解了我们的后顾之忧。但是,真的能‘无理由退货’吗?”
  在国内,很多商家不敢轻易承诺“无理由退货”,其担心之一就是怕遭遇恶意退货或者反复退货的消费者,以致需要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但有专家指出,绝大多数消费者都有一种消费惰性心理,谁也不愿意随意退货。

无理由退货,急需制定细则

  浙江大学经济学教授张旭昆指出,“无理由退货”的推出是社会的一大进步,虽然目前还只是局限在食品方面,我们相信以后范围会更广。
  许多消费维权案例表明,消费者由于自身的弱势地位,不能在短时间内判断一些大额产品的规格、外观等是否适合自己,应该在短时间内允许消费者拥有“反悔”的权利。在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保护消费者权益被摆在突出位置,自由退换货制度为大多数商家所采用,早已成为一种商业习惯。
  有消费者指出,目前浙江省工商局的规定需要完善的东西还很多:如何认定商品不影响再销售?相关规定对此只有笼统的说法,而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容易导致退货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为了保障“无理由退货”,张旭昆建议将这种服务制度化,并具体到各个方面。比如对商品进行分类,确定哪些商品可以退货,哪些不可以;由工商部门制定退货的原则;在购买前,商家要告知消费者退货的条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改进对商品的包装,以便于辨识是否经过拆看使用。
  张旭昆说:“‘无理由退货’得以广泛推行的基础是诚信,而这种‘诚信’应该是双向的。一方面,商家要讲诚信,敢于对自己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作出承诺。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讲诚信,自觉抵制不理性、不文明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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