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毁容 获赔15万元
    2007-10-17    记者:汤计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呼和浩特市一年轻女美容师使用某品牌化妆品后脸部腐烂、流黄水、疼痛且面部遗留了大面积黑斑,造成容貌被毁。这位美容师诉讼至法院后,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获得了15万余元的赔偿。
  据介绍,2005年12月1日,这位美容师从呼和浩特市团结小区一家洗化店购买了两支某品牌的“祛斑王”,使用后脸部开始出现腐烂、流黄水、疼痛等症状。2005年12月5日,美容师将其所使用的“祛斑王”送交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2005年12月29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汞含量超标。
  此后,这位美容师到北京的医院治疗,但面部遗留的大面积黑斑仍不见好转。经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六级伤残。她是美容师,自从使用了“祛斑王”后一直失业。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将这家“祛斑王”的生产厂家以及销售商张某和经销商陈某一同告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张某、经销商陈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美容师医疗费464.70元、误工费12800元、残疾赔偿金91370元、抚慰金5万元等共计15万余元,驳回了被告生产厂商反诉美容师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生产厂商不服,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销商陈某和销售商张某也认为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二审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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