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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1 本报记者:刘海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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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信用卡被盗刷后,持卡人发现盗卡人在商户存根持卡人栏内的签名与预留签名存在明显差别,遂将商家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宣判,依法判决被告成都某公司向原告赖某赔偿损失一万余元。
2006年10月13日晚,赖某在餐馆消费时发现钱包被盗,内有现金及信用卡,赖某随即对信用卡进行了挂失并报案。但通过查询得知,自己的信用卡于当晚挂失前两次在某公司开办的银楼通过四川银联刷卡机总共被消费了四万余元。在两份四川银行卡刷卡凭证商户存根持卡人栏内有“赖某”字样的签名,第二份存根上,“赖某”字样的签名被划掉一次,又重新签名。 赖某认为,银楼收银员在接受信用卡刷卡消费时,在审核持卡人签名时存在重大过错。盗卡人在凭证上的签名与预留签名存在明显的差别,并且在第二笔消费时,收银员已意识到签名有问题,却并未进一步审核,而仅让持卡人重新签名。由于该公司的重大过错导致赖某的信用卡被冒用,侵犯了赖某的财产权,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赖某信用卡资金损失四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而被告公司认为,赖某在发现卡被盗后41分钟内不立即向银行挂失,其自身的重大过错是造成商品交易成功的直接原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信用卡被盗用而致合法持卡人经济损失属一般侵权行为,在归责问题上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在消费者持信用卡购物消费时,应当审查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当面亲笔签名是否与其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的名字相符,该审查核对义务为信用卡特约商户的应尽义务,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鉴别签名的技能。本案中,赖某在信用卡上的预留签名与信用卡一同遗失,致使法院无法查证两个签名究竟有多大差异,但从结果来看,赖某的信用卡被他人盗刷,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发现他人签署名字与预留签名存在差异,或已发现差异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造成损害后果,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信用卡特约商户鉴别签名的能力不可能达到专业鉴定水平,对未能鉴定出差异而造成的损失,该公司也只能承担部分;同时,赖某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应对信用卡妥善保管。赖某没有尽到妥善保管本人信用卡的义务,对于信用卡被冒用造成经济损失存在过错。因此,造成本案经济损失的过错是一种混合过错,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综合双方过错的大小,法院确定该公司承担赖某经济损失3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14449元。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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