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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5 记者:曾亮亮 实习生:潘攀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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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因认为存在销售欺诈,消费者周先生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23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二中院最终认定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存在欺诈成分,判决周先生将购买的冬被返还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返还周先生7485元货款,加倍赔偿周先生7485元货款。 2006年11月26日,周先生分别花7485元和8985元在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购买了15条出云牌羊毛绒双人冬被和15条羊毛绒双人加大冬被。冬被上标称的生产单位为上海出云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上填充物的成分标称为:90%羊毛、10%羊绒。 2006年12月,周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冬被的实际成分比例与产品标称不符,羊绒含量低于10%,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此要求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退货并承担一倍赔偿金共计3.2万余元。 一审法院委托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对争议的冬被填充物成分以及各种成分所占比例进行了鉴定。经检测,周先生购买的羊毛绒加大双人被的填充物为:羊毛94%、羊绒6%(极少量其它纤维);标准双人被中:羊毛96%、羊绒4%(极少量其它纤维)。家乐福提供的加大双人被中:羊毛94%、羊绒6%(极少量其它纤维);标准双人被中:羊毛92%、羊绒8%(极少量其它纤维),经检验的双人冬被羊绒含量低于产品标称含量。另外,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样品中,均没有标注产品生产日期。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周先生胜诉,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羊绒含量的高低影响商品的品质和价值,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理应知道自己生产、销售产品的相关成分和含量。周先生购买的羊毛绒标准双人冬被的羊绒含量只有4%,远低于产品标注中的10%,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在销售羊毛绒标准双人冬被过程中对周先生构成了欺诈,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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