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出游发生意外 旅行社违约被判赔
    2007-07-11    熊慎端    来源:经济参考报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武夷山某旅行社上诉请求,责令其赔偿古稀老人郑以林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等,共计4.69万余元,至此,备受旅游界关注,长达一年半的郑老汉旅游维权案审结。
  2005年10月27日,家住武夷山市星村镇朝阳村的68岁老人郑以林,与武夷山某旅行社签订了《武夷山国内组团标准合同》,缴纳的1940元团费中含旅游者个人人身伤害意外保险,但订立合同时,该旅行社没有向郑老汉推荐且未给老人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随后,老人于当年11月4日高兴地参加了武夷山—北京双飞五日游。
  11月7日上午9时许,老人在北京旅游时,在旅游车上吃馒头被噎发病,在突发事件面前,导游没有及时叫来救护车将老人送往医院救治,而是继续带领游客前往圆明园景点旅游,把急需救治的老人放在车上。在同团游客的催促下,直至下午2点57分才将老人送往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医治,结果延误了医疗抢救时间,导致了老人病情恶化,医生诊断为右侧脑梗塞,溶栓术后并发脑出血、左肘皮擦伤。
  11月8日,郑老汉女儿与武夷山某旅行社总经理赶至北京,协调老人医疗事宜,经手术,老人于11月22日在儿女及一位医护人员陪同下,乘火车回到武夷山,继续治疗,至12月11日老人出院时仍为半身瘫痪,此次总共花医疗费3.9万余元。
  随后,老人女儿将武夷山某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该旅行社赔偿违约而给旅游者造成的相关损失。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及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某旅行社导游在老人发生意外的情形下,既没有及时予以关注,也未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在履约过程中未履行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义务。同时,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而武夷山某旅行社在与郑老汉签订合同时没有向其推荐并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其旅游服务行为不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也违反了法定义务,已构成违约,郑老汉的人身意外伤害损失应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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