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国税局:超市开发票限有效期违法
    2007-06-22    记者:王炳坤 陈光明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沈阳电 在交费口排队结账,持购物小票到总服务台开具发票,超过七天或一个月不再开具发票——很多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都有过这样的经历。鞍山市国税局日前提醒消费者,相关法规对消费者索取发票并没有时间限制,超市有关开发票“有效期”的规定没有依据。
  日前,辽宁省鞍山市梁女士向鞍山市国税局投诉。梁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办公用品时,收银员告诉她凭购物小票可以去总服务台开发票。由于当时排队等候开发票的顾客较多,梁女士隔了半个月后才重新前往索要发票。服务员告诉梁女士,根据超市规定,七天内凭购物小票开发票才有效,而今小票失效,不能再出具发票了。
  梁女士的经历并非特例。记者在沈阳多家超市购物注意到,虽然各家对开发票的规定并不统一,但给开发票设定期限似乎已成“行规”,短则七天,最长一个月,很多购物小票上直接打着“持电脑小票到服务中心一个月/七日内开发票有效”的说明。一些超市表示,之所以限定时间,是因为超市的电脑只能够保留一个月内的买卖信息,超过此期限电脑就难以显示买卖单据,为避免各种税务问题,才对顾客作出限制。
  鞍山市国税局税收征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消费数额多少,为消费者开具发票都是经营者的义务,而且开具发票也没有时间限制,商家没有理由用单方条款来取消消费者的权利。事实上,消费者到商场购物时,商家有义务当即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商家为了减少收款时间,让消费者在指定地点排队开具发票,已经增加了消费者的人工成本,再限定开具发票的时间期限就更不合理了。而且,一些商家拒开发票行为极有可能涉及偷逃税款,消费者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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