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游客马尔代夫溺水身亡案终审宣判
旅行社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007-06-01    本报记者:曾亮亮    来源:经济参考报
  吴女士在参加马尔代夫旅游时,因浮潜溺水身亡,其父母和丈夫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法院以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海洋国旅赔偿吴女士家属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食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2582元。
  经查明,2006年3月6日,吴女士和丈夫与海洋旅行社签订了“马尔代夫四晚六日自由行”出境旅游合同。签约当日,海洋旅行社向吴女士发放了《马尔代夫豪华四晚六日游出团通知》、《中国公民赴马尔代夫旅行须知》。但是,行程前,旅行社未再召开行前会,亦未做任何安全方面提示。
  3月22日上午,吴女士到酒店附近水域浮潜,因溺水导致吸入性肺炎死亡。一审法院以吴女士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对出现溺水身亡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海洋国旅对旅行安全风险性提醒义务方面存在缺陷,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为由,判决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吴女士家属死亡赔偿金。
  一审宣判后,吴女士家属和海洋国旅均提出上诉。吴女士家属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海洋国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不是吴女士未注意自身安全,海洋国旅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海洋国旅则认为,其已经提供旅行须知,明确告知吴女士“不要单独行动,危险的地方不要去,结伴而行”,已经履行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海洋旅行社仍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安全保障义务为旅行社的主要义务,但因吴女士夫妇在其进行旅游项目过程中,海洋旅行社没有人员陪同。在此种旅行方式之下,海洋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仅能具体化为警示告知义务。海洋旅行社虽然在旅行须知中就人身安全方面书面作了一定的告知,但其内容过于笼统,既不够具体,更未针对旅行目的地通常旅游项目所特有的风险予以充分的告知和特别的警示。
  故一审法院确定海洋旅行社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告知内容存在较大缺陷,因此一中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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