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2007-05-11 本报记者:屈凌燕 来源:经济参考报 |
|
|
浙江省桐乡市的消费者袁先生日前对于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的一纸投诉,不仅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利,还破解了存在多年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霸王条款。 据了解,消费者袁先生2005年用抵押贷款买了房子,按合同他需于2007年3月19日全部还清贷款,而房地产权证均尚未取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于2006年1月13日向其收取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2135元,保险期限共15年、自2006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 “房产证都没拿到呢,抵押物没有,怎么保险时限要提前一年多?这明显不合理嘛。”不服气的袁先生于2007年3月21日正式向桐乡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退还不应缴的保险费。 桐乡市消协接诉后,分别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桐乡市保险行业协会、桐乡市房协会多次交涉与磋商,在消协工作人员依法据理力争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已经全额退还了袁先生的保险费。 桐乡市消协在本次消费纠纷调解中发现,消费者在购买期房办理抵押贷款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房屋保险合同中存在如下问题,并普遍存在于该行业中:一是保险期限过度。对于期房来说,大多短在几个月、长则一年之后才能交付使用,而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是贷款之日起开始计收,使得购买期房的消费者在商品房还没有交付使用时就已经支付保险费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明显短于抵押贷款期限。在贷款发放日至交房这段不存在标的物的空白期,保险公司没有承担任何实质性保险责任。因此,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二是要求投保的条件过度。购房者尚未取得所预购住房的产权前,根本无权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投保;即使银行为了规避信贷风险而要求购房者予以保险,应由房产开发商担保来承担购房者不能还款时的法律责任,不能与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混为一谈。保险公司提前(指消费者取得房产证之前的时间段)收取了保险费,这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桐乡市消费者协会为避免此类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再次发生,马上展开了对于与该问题相关单位的走访。经过对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房产协会的走访,并咨询了相关律师,确认该问题是长期存在于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需马上纠正,停止侵害行为。 经过桐乡市消费者协会召集全市保险公司代表、银行业协会、房产协会、律师等多方人士举行的房贷保险协调会,最终达成了保险金从合同交房时起算的一致协议,并将此条款写入保险合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