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记录]首例机票超售案一审判决
    2007-04-27    本报记者:曾亮亮 赵叶苹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4月25日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乘客肖先生获赔违约赔偿金1300元。
  去年7月,原告肖先生以1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当日20点10分飞往广州的七折机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子公司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南航地服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原告机票为超售票,该航班已满员,原告无法乘坐。南航地服公司先安排原告转签国航某航班,后发现该航班延误,遂将原告唤回,转签至南航公司另一航班头等舱(机票价格为2300元)。在等候期间被安排在头等舱休息室休息,当日晚22时39分,原告乘坐头等舱离港。
  不久,原告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其超售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即机票款的两倍2600元、律师费5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则认为,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对机票进行管理的手段,不能视为违约,它是目前国际上的通行作法,且在出现超售情况后已妥善安排原告转乘其他航班,所以不构成违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我国国内航空公司使用机票超售,系近年来学习国外航空公司的做法,但目前实行的超售规则及事后补救措施与国外并不相同。原告购票时,未被告知该航班存在“超售”机票、可能因航班满员无法登机。在南航公司的机票销售过程中,现仍不存在向乘客进行告知的相关程序。
  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航空客运合同系消费性服务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损害了航空客运合同中旅客的知情权。因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另外,法院还向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售票区域张贴关于超售的书面说明或者发放记载相关内容的服务指南,在公司网站上增加相关说明,在机票的书面注意事项中增加关于超售的提示,在进行超售的航班机票中应使用特殊标记向旅客公示。因超售将有乘客被溢出无法登机的,应当征求全部旅客的意见,建议根据自愿,选择弃乘旅客;制定对弃乘旅客的救济措施,包括弃乘旅客的合同解除权和信赖利益的赔偿标准、改乘旅客的经济补偿标准,赔偿和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迟延的时间和航班里程确立相应的幅度。
  建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起制定规则的责任。尽快制定航空客运机票超售的规章制度并指导航空运输企业适用。其内容应包括航空承运人向旅客进行公示的方法,选择登机乘客的方法(以乘客自愿为首要原则)、对不能登机乘客的具体赔偿标准,违反实施规则时的行政处罚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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