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市市民胡佳佳把汽车停放在自己小区的围墙处,不料夜里围墙突然倒塌,压坏了胡佳佳的汽车。胡佳佳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物业公司承担汽车维修费。 胡佳佳的汽车于2006年5月被压坏后,他对汽车进行了维修,并请求法院判令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620元。胡佳佳还提出,此前他已将汽车出租给一家装饰公司,在一个月的维修期间车辆不能出租,因此他损失了一个月的租金收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租金损失5500元及因车辆损害所产生的交通费2320元。 作为被告的物业公司则认为,物业公司并非倒塌围墙的所有人,不应当对围墙倒塌致车辆损坏的事实承担赔偿责任,且胡佳佳的汽车维修费用已由保险公司定损及赔偿相应的维修费用。另外,胡佳佳的车辆不具有营运资格,其出租行为是非法营运,租金收入属非法所得,胡佳佳要求赔偿租金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因车辆损害而产生的交通费,物业公司对相关票据的真实性也有异议,该票据既没有起始地点、时间,也没有票据连号。 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有义务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及维修。现鉴于被告没有履行上述管理义务,在小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疏于维修以致原告车辆受损,理应就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胡佳佳关于租金损失和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物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胡佳佳汽车维修费620元,驳回胡佳佳关于租金损失和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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