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
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会议决定,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此外,国家还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一问:
农民工退保会否从此终结?
编辑:前几年每到年关,珠三角等地都有大批农民工排队“退保”,而且退保时农民工只能把个人账户资金取出来。很多农民工因此觉得参加养老保险“不合算”,参保不积极。即将实施的《暂行办法》会不会改变这种状况?
记者:《暂行办法》应当说正是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过去我国养老保险基本上是“划疆而治”,省与省之间不能对接。一个农民工如果在广东参加了养老保险,后来去北京打工,保险无法跟着走,对其个人来说最佳的选择就是“退保”。不仅是农民工,城镇职工也会面临因工作异地调动带来的保险接续难题,比如一些地方不愿接收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出台种种限制措施,致使不少参保人员无法享受应有的养老待遇。 《暂行办法》提供了解决之道。首先是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其次在怎么转移方面,明确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由于养老保险需要一个较长的积累过程,《暂行办法》明确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样参保人员就不怕保险接不上了;此外在具体的操作中,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避免了两地往返奔波。 相信《暂行办法》实行后,农民工“退保”的现象会减少,而且会有更多的农民参保。
二问:
如何避免地方执行不力?
编辑:过去养老保险很难异地流动,地方往往乐于将养老保险转出或“退保”,而不愿接收从别的地方转来的养老关系。为什么会有这种转出偏好?《暂行办法》实施后,会不会出现新的变化?
记者:过去有转出偏好,主要是因为转出时只转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就沉淀下来了。而接收地接收时,不接收单位缴费,却有可能从此支付参保人多年的养老金。所以在前几年,基本上是“愿转不愿接”。 《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外也转部分单位缴费,“转出偏好”有可能改变,但有专家担心,情况会变为“愿接不愿转”。因为这实际上涉及的是“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间财政利益的重新分配。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就明确指出,异地转移难主要是各地往往把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看作自己的资源,担心损害本地的局部利益。不仅省与省之间,之前同一个省内市与市之间都有这种现象,算账觉得不合适的地方往往设置种种障碍。正是出于同样的原因,就连省级统筹也是历经十多年才基本实现。 《暂行办法》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一方面要看单位缴费转出占多大比例,一个合适的比例有利于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关键要大力抓落实,要求各地方政府真正从百姓利益出发,不要总盘算自己的“小九九”。
三问:
是否只是过渡性措施?
编辑:因为是“暂行”办法,不少人担心这只是权宜之计。养老保险真正“全国一盘棋”,是不是还要靠全国统筹的实现?
记者:《暂行办法》的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至少从明年前对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有了基本的制度安排。在当前保增长、扩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背景下,这也是解除人们后顾之忧、拉动消费的重要方面。 当然,其缺憾也显而易见。比如虽然解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的问题,但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如何衔接还没有规定。再比如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养老保险怎么计算也没统一明确的说法。另外,由于只是暂行的办法,将来有更高层面、更成熟政策出台时又要面临政策衔接的问题,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从各国的经验看,确保参保者权益不因流动而受到损失、确保社会保险的公平性,根本上要靠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包括缴费办法的统一和待遇计发办法的统一,并且统筹使用基金。从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看,统筹层次越高,基金抗风险能力越强,也代表着发展方向。 何平在今年初就曾表示,目前中国已到了考虑全国统筹的时候,将来的趋势必然是基本养老金基础部分全国统筹。全国统筹可首先把由地方负责发放的基础性养老金及待遇调整改为中央负责,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按一定比例向参保单位征缴费用,资金缺口由中央财政补助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