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修订 严格快递市场准入
    2008-10-29    作者:黄庆畅 刘晓鹏    来源:人民日报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23日在向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现行邮政法是1986年根据政企合一体制制定的,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需要。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严格快递市场准入、提高服务质量等规定,给予充分关注。

明确监管职责

  鉴于邮政体制改革启动后政企分开的新形势,草案对政企分开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应当遵守的要求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人们对邮政企业投诉难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扶持普遍服务

  所谓邮政普遍服务,是指以合理的资费,为本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符合一定标准的基本邮政服务。邮政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措施,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
  根据规定,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业务范围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这些业务。对于邮政企业的营业时间、投递邮件的频次,寄递邮件的时限和服务规范,修订草案规定授权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审议中,乌日图委员表示,邮政业务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工作息息相关,普遍服务属于基本服务的公共事业,应该得到扶持,但也应该强调提高服务质量。

规范快递市场

  为规范快递企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邮政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经营快递业务的规定”一章,并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根据修订草案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了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企业根据经营地域范围不同,可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或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胡振鹏委员在审议时表示,许可是必要的,但也要注意创造竞争的条件与环境,鼓励在快递业务经营中形成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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