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里钱没了银行不负责引发争议
    2008-08-29    作者:韩俊杰 梁刚    来源:中国青年报

法院判了银行没责任

    银行卡好好地在自己手里,里面的4万多元钱却被别人在提款机上取走了——这样倒霉的事情,被河南郑州28岁的史成云先生给碰上了。他觉得太冤,就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可法院一审判决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史成云说,2004年12月25日,他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管城支行郑汴路西营业所开户办理了一张金穗卡,卡内陆续存入4万余元,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2007年12月17日,史成云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的自动柜员机上支取了现金7000元,卡上尚有余额4万余元。可到2007年12月26日,史成云再次使用该卡时,发现卡内余额竟只剩86.99元,整整少了4万多元。
    史成云立即向银行告知这一情况。银行电脑记录显示,史成云的银行卡在2007年12月20日和21日两天内,在郑州市以外的另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18笔,共支取现金(包括手续费)40133元。
    钱明明不是自己取的,史成云要求银行赔偿损失。银行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主动向警方报案,但是拒绝赔偿损失。
    史成云不服,起诉到法院。他认为是银行保管不善,才导致他的钱被别人盗取的,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
    庭审中,银行辩称:第一,银行为史成云办理的开卡及凭密码取款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操作;第二,银行向他出示的借记卡章程规定了:“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密码,防止泄露,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因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史成云仍然选择了凭密码支取,并随即设置了密码。此后,对该借记卡的使用及密码保管只有史成云本人掌握,银行无从获悉,故银行没有责任。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故驳回原告史成云的诉讼请求。

警方提醒:盗取银行卡信息花样翻新

    据警方专业人士分析,史成云极有可能是被人盗走了账户信息后,再复制银行卡从自动柜员机上将钱盗取的。
    郑州警方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盗取银行卡主要有四种方式:
    第一,在持卡人取款时,犯罪分子在背后偷窥密码,通过银行交易凭条等方式获取银行卡号,然后通过网上银行将持卡人卡上金额转移盗取。
    第二,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口刷卡处或者自动柜员机插卡处加装“读卡器”盗取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在取款机正上方安装摄像头摄下持卡人的密码,然后复制银行卡。
    第三,犯罪分子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做手脚,导致持卡人操作出错,然后张贴虚假广告,诱导持卡人拨打虚假服务电话,获取客户的个人资料和密码,盗取卡上金额。
    第四,犯罪分子掌握银行发卡规律,大量复制银行卡,然后猜测密码盗取卡上金额。
    警方提醒说,防范此类犯罪,妥善保管好银行卡的密码是关键。第一,尽量不要用过于简单的密码。第二,在使用自动取款机前,要先观察周围是否有可疑人员;不管身边有无可疑人员,都要一只手输密码,另一只手在其上方遮住。第三,一般自动取款机上的监控录像镜头会安装在屏幕前方,只会对准取款者的面部,如果键盘上方有指示灯或摄像头则应留心查看。第四,在进自助银行大门时,要留意一下“门禁”刷卡处是否有异常,看仔细了再刷卡。或者用废弃的其他磁卡刷卡。第五,记牢银行正式服务电话,不要被一些虚假指示欺骗。

银行:享受便利也需承担风险

    尽管有警方的分析,但很多储户还是不能接受这个判决结果。
    “如果别人轻易就能偷走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并能用复制的银行卡盗走我的钱,那我们银行卡用户的资金安全还有什么保证?”法院的判决引发了巨大争议。不少储户都对史成云的遭遇表示同情,也对银行卡的安全问题提出了疑问。
    据悉,史成云已经提起了上诉。
    史成云说:“我的卡明明就在手中,别人怎么能够提款呢?如果是别人复制了我的银行卡,那么银行为何不能对复制的假卡进行识别?”
    郑州市一位储户说:“自动取款机是银行设置的,难道储户每次取款还要先把自动取款机检查一遍看看有没有犯罪分子加装的设备?再说哪些是银行的正规设备,储户怎么知道?银行既然设置了自动取款机就必须要保证储户取款时的信息安全,出了问题就把责任全部推给储户,这样太无理太不负责任!”
    广州一位网友也在网上说:“现在老百姓要做各个方面的专家,譬如收钱时要做辨认人民币专家,买物品时要做能识别假货的专家,等等。真不知道要那些相关部门干什么。那些取款机都是你银行装的,你就没有责任?我认为凡是在银行取款机上发生犯罪的都应当由银行负责,理由是取款机是你银行设的,我取款就等于在银行取款一样,出了问题当然由你负责。”
    对此,银行方面则有另一番不同的意见。
    郑州市某银行一位专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现在的网上银行、自动柜员机等,相比以往的服务是更加便捷了。但什么事情都不是完美的,操作手续越复杂,储户的资金就会更安全;而操作手续越便捷,储户的资金就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储户享受了这种服务方式的便捷,就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更大的风险。比如银行的信用卡,有的客户选择不用输入密码,只用签名就可以完成刷卡,那客户就必须自己承担更大的风险。而有的年纪大的储户,不会用自动柜员机,所以就只在人工柜台上办理业务,程序麻烦了,但安全性就相应高一点。
    他还表示,针对目前银行卡犯罪的新形势,不少银行也都在采取措施进行完善,比如加强对自动提款机的监管,开通“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等。但储户本人也须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防范技巧。

专家:银行应想办法得到更多储户信赖

    记者也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律专业人士。
    郑州译达律师事务所王智勇律师表示,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关系,法律上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依照法律,银行与储户都要根据双方的服务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储户银行卡中的资金被盗,首先属于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侦破处理,破案后可由犯罪分子负责赔偿。除此之外,储户如果用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关键要看储户银行卡中的资金被犯罪分子偷走的过程中,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和疏漏。
    王智勇律师举例说,2007年,一客户在工商银行的ATM机取钱不成,打客服电话,一分多钟无人接听。他按ATM机上的“操作须知”操作,结果被卷走近14万元。后来查证,原来“操作须知”是骗子所为。他与工行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经过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后,2007年6月2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工行管理上存在诸多遗漏和疏忽,判令工行承担30%的责任。然而,如果是因为储户的不小心,比如被人偷看到了密码,导致卡上资金被盗,那储户就必须自己承担所有的损失了。
    “不过,犯罪分子总是会针对银行和储户的防范措施,不停地想出这样那样的招数来钻空子。对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众多普通储户来说,本身的防范能力相对有限。”王智勇律师说,“因此银行就更应该加强这方面的防范。让监控设备和保安人员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提供更多的措施来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大储户的存款安全,也使银行能够得到更多储户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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