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时机
    2010-05-21    作者:王勇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放宽了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笔者认为,这是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又一大跨越。
  民间金融泛指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以及各种民间金融组织的融资活动,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但却是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客观需求的金融行为。长期以来,由于民间金融机构迟迟不能取得合法身份,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只能通过民间拆借或地下金融组织获得经营资金。正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能够满足民营经济对金融服务的各种需求,所以,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就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对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可谓是重要的路径创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中小企业渐成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经济主体,但是,正是由于多年来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才使得民间金融机构的建立受到普遍的关注。从经济学视角看,金融对经济的支持也存在着结构匹配问题。一般来讲,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批发性”金融业务为大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而中小民间金融机构主要通过“零售性”金融业务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各有优势,不能替代。就民间金融组织而言,其突出特征就是其民间性,也就是能充分动员民间的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整合并动员起地区性的私人资本,并将这些私人资本运用到民营企业可持续的投资领域中去,以弥补正式金融机构的不足,这是民间金融机构能够获得健康长足发展的基本前提。
  目前,在民营企业发展较快的浙江等省存在大量民间金融组织。经过多年发展,有许多已成为信用良好、管理严格、经营高效的地下金融组织,受到当地中小企业和存款户的信任,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还是一件新生事物,所以,还需要对其加强正确引导。
  考虑到我国各地的地区差异,对民间金融机构应按照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区别对待,分层布局。对于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机构应该作为首选,包括民营银行、民营保险机构以及民间风险投资基金组织等都应鼓励发展;对于欠发达地区,要加快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典当行、担保公司等合法经营的民间金融机构的审批,允许民间资本在一定条件下成立更多的小型金融机构。
  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具体操作和实施的难度很大。在民间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问题上,政府应做民间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促进者而非操作者。作为促进者,有利于政府更好地进行政策性和法律性的控制,并减少政府自身的负担。但如果政府过多过深地介入到民间金融组织的运作中,公众就会把这些民间金融组织误解为政府金融组织,从而增加民间金融业务的道德风险。另外,政府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更适合于一种非审慎性的监管,即进行等级注册以及定期的信息披露。
  为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的经营行为,需要尽快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如《民间融资法》、《民间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界定合法经营与违法经营的界限,通过法律法规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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