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4日从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获悉,《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颁布,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管做出了规定。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收取标价之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此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具有乌鲁木齐市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在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符合购买条件的市民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购买。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另外,已参加了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取得完全产权后才可对房屋进行上市交易。
乌鲁木齐市从2008年开始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目前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约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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