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适用住房将开始申购
    2009-12-02    作者:孙小静    来源:人民网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本月内将在徐汇、闵行两区正式启动,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试点阶段标准公布 “先紧后松”摸索前行

  市民高度关注的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交委、市民政局拟订,近日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试点阶段准入标准确定为:(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连续满5年;(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600元、人均财产低于70000元;(4)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前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试点阶段供应标准确定为:(1)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2)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4)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试点区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此外,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考虑到上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户数较多、土地资源较为稀缺,同时全市人户分离的情况比较严重,目前还难以准确估量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数量,因此试点阶段的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将按照“先紧后松”的原则予以确定。试点开展后,市相关部门将通过专业机构开展专项社会调查,征询市民意见,并且结合试点实践情况,放宽准入标准、完善供应标准,为明年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在全市面上推开做好准备。

  配套政策高达十件 骗购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有序实施,试点阶段将使用的配套文件约有10件。目前,除已批准的《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暂行)》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和《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发文;《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近期也将颁布;此外,《加强行政监督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顺利开展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正在抓紧制订,随后将陆续发文,以保证试点区的实施工作需要。为深入解读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研究分析试点工作中市民可能关心的问题后,制作了《政策问答》,也将于近期公布。
  试点区的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基本信息,并签署同意政府指定机构开展核查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申请家庭真实、准确地申报信息,有助于提高审核工作的效率。申请家庭对申报内容负有诚信义务。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有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相关证明行为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将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告、通报,并将记录申请家庭的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将被取消,并禁止申请家庭在5年内再次申请;已骗取购买的住房,也将被收回,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供应房源“待字闺中” 不日受理购房申请

  试点阶段供应房源,闵行区安排在该区“翔泰苑”小区;徐汇区安排在松江泗泾基地“新凯家园”小区和闵行浦江基地“博雅苑”小区。前一阶段,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试点房源的工程结算价格进行了审计;房地产交易机构对试点房源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一个时期内的市场成交价进行了统计分析。下一步,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确定试点房源销售基准价格和购房家庭有限产权份额,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具体的价格和份额,将在两试点区开展的“政策咨询周”中公布。
  根据目前工作进展和条件,12月10前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将会同市民政局对试点区、街道(乡镇)实施试点工作的全体人员集中政策业务进行培训,培训围绕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申请审核工作流程等开展。考虑到,试点区居民不熟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需家庭内部协商,为方便试点区申请家庭了解政策、并有序参与申请审核工作,闵行、徐汇区将在12月11日至17日开展“政策咨询周”。政策咨询周结束后,两试点区在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正式开始受理购房申请,受理期为一个月。试点区居民在受理期限内申请受理的,不分先后,均享有同等的参加摇号排序的权利。申请受理后,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分别开展户口年限、住房面积和经济状况核查。试点区将根据本辖区审核工作的进度,确定摇号排序和选房配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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