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际公平确定碳排放责任
    2009-11-26    社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这个世界正面临着许多严峻的挑战,气候变化是其中之一。即将举行的哥本哈根会议,将决定气候难题的突破能否取得进展。
  尽管通往哥本哈根之路越来越近,但对于这个会议可能的结果,国际社会依然存在不同的意见。悲观者有之,乐观者亦有之。更多的人,则期待哥本哈根会议不要一无所获,期待各国或地区在谈判之时,能有合理的妥协。
  中国的态度,是努力促成一个有实质性成果的哥本哈根气候协议。如本报昨天已经报道的,如果哥本哈根会议只是宣布一个空洞的政治宣言,那么,就说明这个大会将是以失败告终。
  气候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需要全球性的公共产品。从中国的情况看,尽管对于气候变暖和环境治理的认识与研究开展得并不算早,但的确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一方面,面对全球性的气候难题,中国无可回避,也不应回避;另一方面,观察中国自身的经济发展,近年来能源消耗的速度远高于实际经济增长速度,而这种增长注定不可能长时间持续。
  也正因此,中国近年来在节能减排方面的力度很大,出台政策甚多。国家三令五申,要坚决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一些主政一方的官员甚至表态,如果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就引咎辞职。在国际协作方面,中国的态度亦很明朗,强调全球合作,努力追求达成全球共识。当然,这里的节能减排,主要是指减少二氧化硫及其他有害气体和物体的排放。而国际社会讨论的减排,着重是指二氧化碳的排放。
  显然,全球共识的达成并非易事。气候问题早已不是单纯的环境议题,而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密切相关。1997年达成的《京都议定书》至今未获得美国的支持与签署,便是清晰的例证。一些欧洲国家还开始操作将环境与贸易挂钩,试图推出针对进口产品的碳关税。尽管从国际社会的普遍态度看,针对单边征收的碳关税建议反对声一片,但此类建议中隐含着指向未来的模糊的趋势。
  说到底,减排量与各个经济体的利益紧密挂钩。对于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减排量更是与发展权利直接相关。如果中国承担的减排量影响到中国的发展权利,则这样的减排量是不公平的,是以牺牲中国民众利益、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的。
  中国的意见,一直是主张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这个原则,同样是《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按照这一原则,发达国家将实施大幅减排,发展中国家则在发达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援助的情况下进行自愿减排行动。如今,发达国家的口径明显有了较大的变化,主张中国等新兴市场经济体承担更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响。
  某种意义上说,这样的呼声是转移责任的做法。众所周知,排放是个现实问题,也是个历史问题。从历史累计排放看,发达国家占全球累计排放的3/4。从人均排放看,发展中国家仅占发达国家的1/4。故此,《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实施大幅减排,是有历史依据的。当然,从共同利益出发,新兴市场经济体也应量力而行,在确保发展权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减排目标——这最终是件利人利己的事情。
  现在的关键是,各国或地区间的减排量究竟该按照怎样的原则确定。在新近发布的《中美联合声明》中,双方的措辞是“达成的成果应包括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和发展中国家的国内适当减缓行动”。但这个模糊的措辞,没有指明具体排放的量,也没有指明“适当减缓”的具体原则。
  围绕这一问题,学者樊纲曾有一个观点。在他看来,应该把世界的碳排放归因为消费,而不是生产的排放。具体而言,是要从1840年工业化开始,全世界按照人均消费累计的排放,作为现在减排责任的基础之一。佐证这一观点的最直接理由是,在全球化背景下,造成碳排放的商品可能出口到国外,国外消费者将享用商品——也正因此,减排责任就不能单由生产者所在国或地区承担。
  应该说,樊纲的思考提出了一个有价值的视角。而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减排责任须以人际公平,而非国际公平来确定。当气候不仅仅是个环境议题时,就涉及到各个经济体间的利益分配或成本分担,也就涉及到公平问题。公平的真实含义应是人际公平,即保障所有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强调人际公平,也就强调了新兴市场国家的发展权。发达国家不能在自己的国民拥有着较高的生活水准之时,却拒绝或阻拦发展中国家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如果哥本哈根会议不能建立在保证新兴市场国家发展权的基础上,则会议的失败不可避免。事实上,以历史的视角观照,发达国家不仅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还须在厘清排放责任之外,给予发展中国家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相关稿件
· 碳关税 戴着“绿色”帽子的新保护主义 2009-11-10
· 美碳关税 绿色面具难掩贸易歧视灵魂 2009-11-10
· 樊纲:美征碳关税不合理 中国应自己先征碳税 2009-09-09
· 碳关税未必是美国贸易保护伎俩 2009-08-03
· 碳关税干扰气候变化合作 200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