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获悉,《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拟作修改,我省征收集体土地有望实行同地同价。
据介绍,之前我省出台的《办法》只是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做了明确规定,补偿标准是按年产值倍数执行。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拟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说明。办法修改草案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征地补偿将不再按“年产值倍数”计算,而是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被征地农民实施补偿。通过统一划片定价,实现“同地同价”。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同地同价、公平合理、及时足额的原则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并予以公布。 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当前我省农村“空心村”现象严重,既浪费土地资源,又影响新农村建设。为提高退回宅基地到城镇居住农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居住条件,《办法(草案)》增加一条:“鼓励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回宅基地。对退回宅基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奖励。退回宅基地到城镇居住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记者潘燕
王若丕)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