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业并购及准入意见待产
宝钢鞍钢武钢将成兼并主力
    2009-11-1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中国钢铁行业兼并重组风暴即将开始,宝钢、鞍钢、武钢、河北钢铁等将成兼并重组主力军。
  11日,据参加了工信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和准入条件座谈会的相关人士称,钢铁行业的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和准入条件具体指导方案的大致草案已经成形,正在征求行业意见,各方都希望能尽快出台。
  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李新创透露,该院正在参与《钢铁行业准入条件》和《促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的制定,但是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在一些方面存在不同的看法,目前还在征求各方的意见。但有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地方政府会谋求保护自身的利益,这大大增加了大企业跨区域并购的难度。

  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据了解,《钢铁行业准入条件》将规定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标准和指标,以规范钢铁企业的进入,并在此基础上公布达标企业的名单。
  专家认为,建立准入条件就是要淘汰落后的产能,可以明确知道的是,未来将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再淘汰落后炼铁能力7200万吨、炼钢能力2500万吨)。
  此前,我国出台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也指出,至2010年,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淘汰落后炼铁能力1亿吨、炼钢能力5500万吨)。
  另外,节能减排可能也是一个重要指标。准入条件中或将指出,重点大中型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不超过0.62吨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冶金渣近100%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
  在此次会议上,一些专家指出,淘汰落后产能主要靠市场手段,有关装备规模由企业自己去配套,可列为指导性意见,不做强制性要求。
  据悉,目前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主要集中在中小型企业,而大部分中小型企业产能的新建或扩容改造只需要通过地方政府的审批。
  对此,易贸资讯的钢铁业分析师认为,未来如果不及时出台并严格实施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的相关细则,则提高淘汰落后产能的标准可能会继续加大控制产能总量的难度。由于存在地方利益保护的驱动因素,产能的新建或扩容改造比较容易被批准,因此中型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前,大部分将可以通过新建产能来替换落后产能,且新建产能均会大于被淘汰的落后产能,而小型企业则可以通过对属于淘汰范围内的现有产能进行适当的扩容改造,以免于被淘汰。

  钢企前5位产能应占全国45%

  此次会上传出  《促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通过兼并重组,重点培育3~5家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积极推进6~7家具有较强实力的钢铁企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战略性兼并重组。而宝钢、鞍钢、武钢、河北钢铁、山东钢铁、沙钢、渤海钢铁等7家企业参加了会议。
  上述专家透露,国家希望通过行业内的兼并重组,力争形成宝钢集团、鞍本集团、武钢集团等几个产能在5000万吨以上、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形成若干个产能在1000万~3000万吨级的大型钢铁企业。
  而兼并重组的目标是希望国内排名前5位的钢铁企业产能占全国产能的比例达到45%以上,沿海沿江钢铁企业产能占全国产能的比例达到40%以上。
  去年,我国钢铁产业集中度有了明显的提升,先后出现沙钢重组江苏永钢;宝钢重组广钢、韶钢;武钢重组柳钢;济钢、莱钢组建成立山东钢铁集团;唐钢、邯钢组建成立河北钢铁集团等业内的整合,但前10位钢铁企业钢产量占全国的比例约为44.13%,远低于欧盟、美国、日本、韩国。

  大企业跨区域并购难度增加
  
  虽然今年我国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步伐可能加快,但一些专家认为,由于地区内的兼并重组趋势也在同步加快,这造成大型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的阻力加大。另一方面,目前兼并重组基本仅处于规模扩张的层面,兼并重组的实效性还较低。
  上述分析师认为,由于在我国大中型钢铁企业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所占的比例较大,这就决定了政府是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主导者,而钢铁企业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较大,因此地方政府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支持地方钢铁企业做大的积极性要大于被跨地区兼并重组的积极性,这也成为宝钢、鞍钢、武钢等大型国有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却因兼并重组缓慢而转向投资新建产能项目的原因之一。
  如果地区内兼并重组的趋势不断加快,地区内将形成更多的大型企业集团,这将加大跨地区重组的难度,将达不到国家要求按市场优胜劣汰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兼并重组的目的。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地区内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模式主要是国有资产的划拔调整,企业的兼并重组主要还处于规模扩张的层面,虽然扩大生产规模是提高钢铁产业效率和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但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大多还是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并未对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与兼并重组前相比还不能发挥规模扩张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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