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部分村庄的3万多农民,多年来一直承受着“高价电”:电费一般在每度2元以上,每度二三十元也很常见,最高甚至出现了61元一度的天价。电费之所以如此之贵,是因为当地迟迟不实行农网改造,电力设备陈旧老化,耗损严重,这些损耗全由农民承担。而农网改造被拖延的原因则是,重庆市电力公司和目前负责供电的一家农村小水电企业——阳石电力公司不能达成供区移交条件(据9月15日《经济参考报》)。 不错,导致农民蒙受如此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两家供电企业唯利是图。但是,企业在交易中主张自己的利益并没有错。而企业在进行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也确实有可能遗忘第三者的利益或公共利益,这个时候,监管机构就应当及时登场,矫正企业的不当行为,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 奇怪的是,在重庆天价电费事件中,人们似乎看不到相关的监管机构做了些什么。当地政府曾经进行过协调,但无果而终。因此完全可以说,农民遭受天价电费之苦,根本原因是电力市场监管制度的严重缺陷。最根本的缺陷是,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因而也就缺乏监管的意愿和能力。 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有历史的渊源,又有制度上的原因。目前的电力监管机构系从原来政企合一的电力局演变而来。因而很自然地,监管机构与电力企业之间会存在藕断丝连的关系,因此监管起来难以铁面无私。 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看,监管制度本身就没有赋予监管机构以独立性。我们的电力监管机构普遍被当作政府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而不是一个仅仅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权力的独立监管机构。 这一点本身就已使监管机构的行为不能始终保持公平,另一项事实则极大地放大了这一内在缺陷。这一事实就是,监管机构要监管的大部分电力企业是国有企业。各级政府是这些企业的股东,当然倾向于维护、增进这些企业的利益,甚至会给与它们以某种特权。监管机构又被当成政府职能部门对待,这样一来,监管机构与电力企业同在政府的屋檐下,乃是一种兄弟关系。 例如在重庆天价电费事件中,当地政府提出了“部分移交”的方案,即国有电力公司只接收90%的供区,其余10%小水电企业已自行农网改造的供区予以保留,但是,当地国有电力公司却认为这是“只交骨头不交肉”。骨头与肉之说显然表明,当地国有电力公司的眼中只有利润,漠视农民的困苦,放弃了自身的公共服务责任,对此,监管机构根本没严格按照法律,履行调查、督促的责任。一切都交给了上级政府,本不难解决的问题陷入了无休无止的协调之中。 如果电力企业为了利益而僵持,倒霉的只有消费者。消费者在监管过程中被忽视,也是造成天价电的原因之一。在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监管机构常常会被企业挟持,因为企业本身就是一个组织,而消费者人数众多却难以组织。事实上,在很多时候,甚至是地方监管机构自觉地与被监管企业结成共谋关系,借以向企业索取好处,形成一种制度性寻租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当然就成为企业利益的牺牲品,就像重庆天价电费事件那样,当消费者权益遭到长期的明目张胆的侵害的时候,监管却一直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