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保荐人规定
    2009-09-21        来源:经济参考网综合

  在香港创业板聘任上市保荐人公司初次上市时,上市保荐人处于一个极其重要的核心地位。上市保荐人的意义远不止于帮助企业上市筹资,一个好的上市保荐人对于企业构建一个健康的管理机制、制订长远的发展规划,并真正实现其成长和发展是至为关键的。企业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必须聘任合资格的保荐人。

  1.首次公开招股(IPO)时保荐人的责任:

  保荐人在作出适当及审慎的核查后,尽其所知及所信,须承诺下列各项责任:

  ·申请人适合在创业板上市,及全面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市文件所载的各项重要资料准确而完整,资料亦无误导;

  ·各董事理解其责任性质,预期其将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各董事具备所需的专业技能及经验。

  2.在两年强制规定的保荐期间内保荐人的责任:

  ·就发行人持续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供意见;

  ·以顾问身份预先审阅发行人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而利发的公告、通函及上市文件;

  ·作为与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如发行人刊登招股章程或有关供股、公开售股、须予公布的交易或上市文件,保荐人(不一定是上市后续任保荐火者)须负起犹如处理上市文件般的责任;

  ·联交所保留权利,在强制规定的保荐期间结束后,要求上市发行人仍要委任一名保荐人。

  3.关于保荐人的条件;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联交所认可的保荐人应具备以下标准:

  (1)保荐人的法律资格

  须为根据《公司条例》成立或《公司条例》第十一部分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及储备至少达5000)万港元。

  (2)保荐人的专业或牌照的资格

  须根据《证券条例》注册为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聘有至少2名全职董事。

  (3)行业经验

  A.在过去5年内

  a.以主保荐人的身份参与最少2次在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或

  b.以副保荐人的身份参与最少3次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及联交所会考虑接受作为海外交易所(联交所按个别情况所接受的海外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保荐人的经验。

  在特殊情况下,联交所可以在下列情况豁免(A)项规定:

  a.准保荐人须令联交所满意其拥有过往经保荐公司上市的真实经验及拥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或

  b.准保荐大是一个拥有首次公开招股活动的集团内的一名成员,而准保荐人预期因此而在所需经验上得益。

  B.有在香港或海外的其他一般企业财务经验在特殊情况下,如新成立的公司能符合其他所有的资格要求,联交所豁免(A)及(B)项的规定。

  4.保荐人的选择一家有潜力的企业决定在创业板上市后,会有许多券商上门推销自己的服务。尽管有不少券商符合有关要求,但不同的券商有不同的特色,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最适合本公司上市工作的券商。主要可以根据如下标准作出选择:

  ·选择对象在香港创业板推荐上市的经验是否丰富,具体成功案例如何;

  ·选择对象是否有本行业公司包装上市经验;

  ·选择对象在同行中的声誉;

  ·选择对象是否有成熟的发行渠道和分销网络;

  ·选择对象是否与其他知名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行、律师行等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记录;

  ·选择对象能否为公司提供上市后运作的后续支持和帮助。

  保荐人在上市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有:对拟上市公司的核查、上市架构的规划、公司最近12个月经营业绩的包装及协助公司制定未来的发展规划。首先,保荐大要对拟上市公司进行细节核查,需要根据本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及职业道德,对拟上市人从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认真的调研与认证。这是因为保荐人的资本实力、行业经验、管理层等执业资格均受到证监会及联交所的严格要求,并被赋予为拟上市的企业严格把好第一关的重大责任,以确保上市企业达到法律的要求并最大限度保障其对企业新股东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同时,保荐人的上市业务记录将被登记在册,以使其共同承担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责任。相关的核查工作还须与会计师和律师沟通以获得有用的信息。通过充分的核查取得对拟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的认可,对减少保荐人自身风险具有重大的意义。对公司各方面资信情况获得可以接受的结论后,就可以与公司签定承销协议,开始实质性工作。

  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名单·亚洲融资有限公司

  ·法国国家巴黎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京华山一企业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

  ·道亨证券有限公司

  ·新加坡发展亚洲融资有限公司

  ·高感(亚洲)有限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工商东亚融资有限公司

  ·霸菱亚洲有限公司

  ·J.P摩根亚洲私人有限公司

  ·怡富证券有限公司

  ·德利佳信集团

  ·美国雪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美林证券远东有限公司摩根斯坦利添惠亚洲有限公司

  ·东英亚洲有限公司

  ·太平洋兴业融资有限公司

  ·百德能证券有限公司

  ·所罗门美邦香港有限公司

  ·宝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国兴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

  ·大福融资有限公司

  ·惟高达融资有限公司

  ·Warburg Dillon Read(Asia)Limited

  ·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英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贝尔斯登亚洲有限公司

  ·加拿大抬东融资有限公司

  ·里昂证券资本市场有限公司

  ·群益亚洲有限公司

  ·德勤企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德意志银行

  ·汇富融资有限公司

  ·洛希尔父子(香港)有限公司

  ·御泰融资(香港)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融资(香港)有限公司

  ·南华融资有限公司

  ·金鼎综合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新加坡大华亚洲(香港)有限公司

  ·和升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荷银融资亚洲有限公司

  ·道亨证券有限公司

  下列保荐人只获准担任联席保荐人:

  ·时富融资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融资有限公司

  ·新日本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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