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深圳市政府最新一期公报中获悉,深圳多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表示,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和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缓缴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一并予以缴足。
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期间,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企业按时扣缴并按规定正常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月缴纳,缓缴期间员工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机构对缓缴企业的缴费信息予以保留,待企业清缴社会保险费后企业缴纳部分再恢复记账。清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进入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进入其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部分待企业补缴或清偿后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为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深圳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根据《通知》,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已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为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困难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按照深圳市规定的程序申请补贴。 深圳市鼓励困难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以提升员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补贴对象为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困难企业中经核定确实需要稳定就业岗位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700元,且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
据了解,困难企业认定需符合8个条件。按照《通知》,“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8个条件: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2008年7月1日以来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至100%之间;在申请前3个月内没有出现连续亏损;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同一困难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记者还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穴以下简称《办法》雪将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七类人员可登记失业,并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新办法还规定,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或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进行求职登记的,将被暂时冻结失业身份。
按《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无业状态的深圳户口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这类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年满16周岁、已毕业但未找到工作等七类人群。
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或社区工作站办理失业登记后,将统一使用《深圳市失业人员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