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是什么?
    2009-08-28        来源:经济参考网综合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京都会议)通过的附件I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其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I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I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此外,《京都议定书》还规定,在2000年后一旦其生效起至2008年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CDM就可实施,参与CDM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就可获得由CDM项目活动产生的经证明的减排量(CERs)。
  1998年11月,《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COP4通过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BAPA。该计划要求缔约方大会解决有关京都三机制,尤其是CDM在运行模式、规则、指南、操作程序和方法学等所有悬而未决的细则,以便使京都机制在2000年前具备充分的可操作性。
  历经几年艰苦的谈判,2001年7月在COP6续会上达成了"波恩协议",为CDM的付诸实施提供了政治基础。根据缔约方大会达成的有关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决议,围绕CDM开展的能力建设活动属于决议所规定的能力建设范围。通过系统的能力建设活动而建立和发展有效的CDM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规则,提高发展中国家开发、设计和实施CDM项目的能力,是CDM项目环境完整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CDM项目效率的重要前提,同时还是通过CDM项目获得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连带效益的重要条件。CDM产生的效益将在国际CDM项目投资者、承担国的有关经济部门和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中分享。
  2001年11月在马拉喀什举行的COP7上,围绕CDM的谈判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就CDM运行模式、规则、程序等重要问题达成了协议,使CDM的实施前景更为明朗。尽管由于谈判最终妥协的结果,使附件I缔约方对CDM所产生的CERs的需求量在第一承诺期比原来普遍预期的数量大为减少,但作为一种国际合作机制,在国际社会防止全球变暖的长期进程中,CDM的实施将具有长远的战略影响。因此,围绕CDM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京都议定书》自2005年2月16日起正式生效,它是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里程碑式的协议。它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规定了2008年—2012年的减排义务。它将工业化国家分成8组,以法律形式要求他们控制并减少包括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和SF6(六氟化硫)等六种温室气体在内的排放。
  《京都议定书》规定工业化国家应履行的义务有:1. 在2008年至2012年,将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2.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技术援助;3. 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
  对于发达国家来讲,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根据日本AIM经济模型测算,在日本境内减少1吨二氧化碳的边际成本为234美元,美国为153美元/吨碳,经合组织中的欧洲国家为198美元/吨碳。当日本要达到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温室气体的目标时,将损失GDP发展量的0.25%。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减排成本仅几美元至几十美元,如果是在中国进行CDM活动的话,可降到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工业化国家积极上发展中国家寻找项目,从而推动了CDM的发展。
  因为清洁发展机制(CDM)即解决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问题,又解决了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问题,所以被公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

  2、核心内涵

  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而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简言之,就是“资金+技术”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指标)。(“温室气体减排量”是指当采用新技术达到同样的效果而不产生出相应的温室气体当量或极小的温室气体量,这两个数据的差值即为此项目的减排量。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
  发展中国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包括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发电等领域,以及有潜力在钢铁、水泥、化工等大型工业建筑业进行节能的技术和项目,或者能够大量回收甲烷气的垃圾发电和煤层气回收领域,IGCC项目等都在CDM项目合作领域之内,都可以寻找发达国家进行合作。按照国际公认的CDM方法学计算,把替代下来的传统方式产生的温室气体量算为减少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经严格核准和批准后与他们交换技术和资金。

  3、支持领域

  CDM支持的业务领域与GEF(全球环境基金)在气候变化领域支持的业务领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GEF着重能力建设,通常是多边机制,且是政府主导的项目。而CDM项目的重点是在实施可观察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通常是有投资主体实际项目,一般采取的是双边机制,尽管项目的实施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批准,但是企业CDM项目实施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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