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司法机关调查“洋赂贿”
    2009-08-27    刘仁文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美国司法部披露,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在全球行贿,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油)在内的6家中国公司也在其行贿名单中。
  这是近年来一系列“洋贿赂”事件的继续。但我们该如何应对,却还是一个新问题。
  我国检察机关对国内的“土贿赂”已经从鼓励举报、接受举报线索到查处有一套熟悉的流程。但对涉及外方的贿赂案件,目前的应对力度显然不够,从2003年西门子公司被爆行贿到2004年朗讯公司传出行贿丑闻,再到2005年美国司法部披露德普公司行贿,直到最近美国艾利·丹尼森公司行贿和CCI行贿,我们所见到的是国外行贿一方纷纷受到其国内司法部门的追究,但作为受贿一方的我国有关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却并无下文。
  从刑法理论上来说,有行贿罪必有受贿罪(但有受贿罪倒不一定就必有行贿罪,如行为人为获得正当利益而被勒索给予对方财物)。就笔者所知,西方国家对刑事定罪的证据要求是比较高的,要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才能定罪。因此,上述案件中冤枉行贿人的可能性很小。也就是说,这些案件中很可能存在中国国内的受贿一方。遗憾的是,负责受理和查处这类案件的检察机关并没有积极主动地对这些线索加以落实。
  在此次CCI行贿事件中,中海油总公司事后发表声明,称公司的内部调查结果显示没有员工收受贿赂。前不久,艾利·丹尼森公司行贿事件,被指认受贿一方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也是采取自查的方式向外界宣称没有此事。从司法角度看,这种声明是很不专业的,在已经受贿、又没有法律上的惩罚和鼓励机制的情况下,难道有谁还会主动承认自己违反了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
  更“乌龙”的是:中海油还声称他们与CCI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对方复信指出,这些收款人并不是中海油的员工,而是前CCI员工或他们的亲属及朋友。但假如真如其所说,那CCI的行贿不也是被冤枉了么?为什么不向美国司法部申诉?这让我想起几年前美国司法部和德国检察机关对西门子公司行贿方式的调查,当时认定“西门子现任或前任员工通过设立境外秘密账户从事腐败交易换取合同”。归根到底还是一句话,当事人说了不算,司法机关的认定才有法律效力。
  我并不是说上述案件中中国一方就一定构成受贿罪,只是从“正当程序”的角度看,对这类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已经不能限于当事人的自查,而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如果真属“冤枉”,也只有司法机关的调查才能还其清白。否则,公众就有权“合理地怀疑”。
  写作此文的时候,力拓“间谍”案也仍沸沸扬扬。这再一次证实了笔者的一个观点,那就是中国刑法为适应社会的发展,立法和执法都要与时俱进,用世界的眼光来研究中国的问题,用解决中国问题的方式来为世界的制度建设作出贡献。(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相关稿件
· 外资多渠道隐形贿赂 2009-08-27
· 开发商自曝贿赂 2009-08-25
· 网民:国资委查“洋贿赂”是“老子查儿子” 2009-08-25
· 网民呼吁:反商业贿赂要落到关键点 2009-08-24
· 反商业贿赂不能光靠企业自查 200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