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法院不受理行业不管理
    2009-08-11    本报记者:颜秉光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哈尔滨市,出租车经营权纠纷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事件:不少“买断”承包人想尽办法欲将出租车的经营权更名过户到自己名下,出租车公司则千方百计保有这块特许利益。在双方矛盾一触即发的时刻,当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法院被推上了风口浪尖,究竟该谁出面调处双方矛盾、平衡利益关系?相关部门各执一词。

    纠纷波及多家出租公司几百台车

    目前,哈尔滨出租车公司使用的出租车经营权是政府以“特许经营”方式转让的。所谓特许经营,就是政府对出租车经营采取“市场特别准入”,将出租车经营权授予特定公司,公司再向出租车司机出售营运证,收取租车费和管理费,从而形成政府垄断资源、公司垄断经营的格局。在哈尔滨,一些与出租车公司签订“买断”合同的承包人认为营运期满后,经营权应归到自己名下,并为此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支持。
    现年31岁的黄昌东是哈尔滨中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的一位承包人。“2006年6月,我高利贷款8万元从中德公司一位承包人手里买来一台二手捷达车,并与中德公司签订了‘买断’合同,运营期满后我提出把经营权更名过户到自己名下,中德公司不答应。我只好多次到哈尔滨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交通局让我去法院打官司,法院却不立案,无奈之下我又多次到北京反映情况,2009年3月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立案,至今也没有终审判决。”
    同为中德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孙新愁容满面地说“我的情况比黄昌东还糟,多次反映情况也没立上案。现在已经8月初了,再过两个月我的车就到更新期了,公司提出要收回重新发包。这台车是我花16万多的高价买断来的,拼上一条命也得把经营权要回来。”
    据了解,在哈尔滨市1.2万台出租车中,就有几百台出租车面临经营权纠纷,涉及正业、商银、中德、农垦、飞达二公司等多家出租车公司。

    交通局和法院经营权纠纷该谁调处?

    采访中,记者获悉经营权纠纷已经上升到白热化的程度,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法院都认为这个问题必须想办法抓紧解决,前者认为“应畅通法律诉求通道,通过司法手段化解纠纷”,后者提出“司法审判代替不了行业管理,交通部门应出面调处”。
    哈尔滨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认为,经营权纠纷已经成为出租车群体性事件的一个主要诱因,因此必须抓紧想办法解决“历史上我们曾跟法院紧密配合,依法处理了很多经营权纠纷案,效果很好,因此我们认为鉴于经营权纠纷起因是合同纠纷,交通部门无法就财产转移、处置进行调处,因此由法院依法受理依法审判类似案件,我们则全力配合法院做好审判后的行业稳定工作,才能维护好这个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出租车作为特许经营的行业,不是合同纠纷那么简单,法院受理案件是用民事审判的手段替代了行政管理,以前为此还遭到上级法院的批评。之后开始采取过渡办法,已经受理的案件转回交通部门调处。最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不属于法院的审判范围”,从此不再受理类似案件。

    行业维权者与法学教授观点相左

    受访的法律工作者提出,经营权纠纷问题比较复杂,既涉及行业许可,又涉及合同纠纷,同时又是各种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纠葛点,至今国家、省市都没有对此问题的明确答复。行业维权者彭占中认为经营权纠纷起因是合同纠纷,理应归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法学教授李华菊提出“经营权纠纷涉及到特许权,属于行政案件,理应归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管辖。”
    一些出租车承包人告诉记者,对于不少同行四处反映情况争取要回经营权,他们也不完全赞同,因为这些人中除了明确规定营运期满后车辆和经营权归承包者所有外,还有一些“浑水摸鱼者”,合同中本来没有经营权转移的明确约定,却想通过“大帮哄”与上述人群获取同等权益,这样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区别对待,不能姑息迁就。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李华菊告诉记者,经营权纠纷确实比较复杂,它跟买车、买房和买冰箱等截然不同,它的转让必须经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否则就是无效的合同。因此,她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允许经营权分割到个人,如果允许,经营权完全可以转到承包者个人名下;如果不允许,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明确答复承包人“买断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不予支持,需要交通部门重新审查、重新办证。对于“经营权纠纷”的过错方,她认为承包人可以起诉相关管理部门以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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