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于2003 年8月6日发布2003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
2008年8月5日,应国内铜版纸产业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经调查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9年8月5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