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上海市国家安全局证实力拓集团上海办事处总经理、力拓铁矿石部门中国业务负责人胡士泰等4名员工因涉嫌窃取国家机密被依法拘留。连日来,首钢、济钢等企业也被曝牵扯其中,一时间,钢铁行业消息满天飞。
国家秘密有完整法律保护体系
“从国家有关部门掌握的证据看,力拓案涉及的主要是刺探窃取国家秘密罪,当然也不排除商业秘密罪和商业贿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王海桥表示。 根据有关部门通报,胡士泰等人自2009年以来,在中外进出口铁矿石谈判期间,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拉拢收买中国钢铁生产单位内部人员,刺探窃取了中国国家秘密,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对此,澳外长史密斯连续数日夸张地指责中国,称中国的保密法把澳大利亚“搞糊涂了”,澳媒体和反对派也齐声合唱,质疑中国“乱抓人”。 一家大型钢铁企业副总告诉记者,“几乎每家大型钢铁企业都有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都有着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而国家秘密保护比商业秘密更严格、周密、灵敏,并带有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其中既包括政治、军事、外交、科技、安全,也包括经济等各个方面,“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也在保护范围之中。 “虽然整体上而言,国家秘密的范围相对比较宽泛,但经济情报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之重要不言而喻,加大打击力度也在情理之中。”王海桥说。 中国从2003年参与铁矿石价格谈判之后,作为全球最大需方,却从未获得铁矿石交易的定价权,在谈判中屡屡“败北”,屈服于对方的高额要价。 这其中有多大的损失无法统计,但最近6年,钢铁企业仅因价格上涨就多支出约7000多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同期中国钢铁企业利润总和的1倍多。 而提供、出售数据和资料,在力拓案发生之前早已有之,据媒体报道,中钢协统计部一位人士曾在国外注册了一家咨询公司,将一些数据拿出去卖给国外矿山公司,因没有造成损失而没被追究。 “事实上,哪些是国家秘密,哪些是商业秘密,牵扯其中的人应该很清楚。”宝钢的一位高层表示,他同时否认有宝钢高层人员被调查。 对于国家秘密来说,有着严格的定密程序,除了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的国家秘密外,各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也应当按照程序确定密级,采取保密措施。 对于商业秘密而言,企业也通常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签订竞业禁止等约束性条款。
应严厉打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
如果胡士泰等人构成刺探窃取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111条规定,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面临的将是死刑。王海桥分析,若其中还有商业贿赂行为,将根据刑法的牵连犯理论,追究的仍是刺探窃取国家秘密罪。 而国内提供情报的钢铁从业人员除了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外,可能面临的是商业贿赂罪等数罪并罚。 业内人员告诉记者,跨国公司通常有两个渠道获取商业情报,或者高薪“挖角”,或者通过贿赂的手段套取情报。 即使企业谈判中不涉及国家秘密,也可能涉及商业秘密,除了绷紧“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这根弦外,商业贿赂也成了力拓案中各方关注的焦点。 去年的“奥运包厢”事件中,先后有中国的宝钢、马钢等钢铁、有色金属企业的高层出现在必和必拓的“奥运观光团”中。据媒体报道,必和必拓白天邀请“贵宾”观看奥运比赛,晚上安排客人下榻房租逾千元的酒店,还请来著名女歌手来为“贵宾”们献唱。 一位刑法专家表示,我国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上相对谨慎,打击范围比别的国家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贿赂可以是任何不正当好处,而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我国商业贿赂的范围仅限于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的特殊服务并未涵盖其中。 “但从近年来曝光出的案件看,像免费旅游、看比赛看表演等变相的行贿都应该在打击范围。”他说。 近几年来,面对跨国公司频频曝出的商业贿赂事件,有关部门似乎无所作为。在去年德国西门子贿赂案件中,涉案人员由西门子所在国的当地法庭进行受理,并未由中方进行处罚和受理,还有一些跨国公司的贿赂行为并未得到实质性惩罚,甚至波澜不惊,不了了之。 有人认为是因为我国在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上存在法律真空,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分析,“除了对跨国的非公司组织比如奥组委,没有法律规定外,我国对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没问题。之所以感觉雨点小,原因有两个:在执法意识上和执法力量的分配上,更重视查处受贿,而不是行贿;更重视政府部门的受贿,而不是非政府部门的行贿受贿,这需要执法部门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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