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上海闵行区梅陇镇张慕村的“莲花河畔景苑”的业主接待点挤满了人。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开发商与倒塌的7号楼业主第一次沟通会再次举行。遗憾的是,第一次沟通会开发商与业主最后闹得不欢而散。
业主:精神损失被忽略
看上去,此次解决方案是有关方面和房地产律师们绞尽脑汁拿出来的,在他们看来,“莲花河畔景苑倒覆楼赔偿方案,符合预售合同的约定内容,与司法实践中开发商不能交房,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基本相符,也给予了购房者一定的选择权”,业主为何还对此大为不满? “原因是这一理赔方案缺乏公平性。对楼的倒塌,购房者没有任何过错,却让他们承担经济上的损失。”长江商学院房地产研究中心金融学教授施兴荣表示。 他认为,两个方案都没有考虑购房者的精神损失,显然是一个重大的缺陷。“法律有‘填平性’赔偿原则,可还有‘惩罚性’的赔偿原则,难道千辛万苦买房却见倒房的精神损害,不应该得到经济补偿吗?” 施兴荣表示,拿第二套理赔方案看,仅仅以该小区未售楼房进行置换,显然是不合理的。“‘莲花河畔景苑’倒了一幢,相同的地质条件、质量,人们会相信其他楼房的安全吗?为什么不提供其他楼盘供业主选择?无疑还是经济利益问题,这当然会引起业主的不满。” 此外,上海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牛睿提出,也没有对小区未倒楼房的业主进行赔偿的方案。“难道开发商认为倒楼没有给其他业主带来损失吗?”
开发商:不肯原址重建
“开发商拿出方案,是想表明他们的诚意。但这一‘诚意’业主并不太满意。”牛睿表示。 对于有业主要求将原址楼房推倒重建,开发商明确表态“不可能”。“楼房倒塌,很可能使该处楼盘品质大打折扣,甚至整个楼盘价格下跌。”牛睿表示,开发商也知道,该楼盘由于“倒楼”事件,已不具有升值潜力,现在重置,已不可能卖出好价钱。 他表示,选择退房的业主,开发商应按重置价(同等地段、楼盘)赔偿他们损失,赔偿业主先期发生的其他费用,如贷款手续费、担保费、银行贷款利息等,支付违约金。 施兴荣建议,“莲花河畔景苑”倒楼事件已暴露了楼房建设中的环节不够“牢固”,政府要更注重各开发项目的检查关口,确保安全。部分人士非法控股参股、偷税漏税等现象,要严惩不贷,全面彻查。
律师支招
《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吴冬: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资格后,将在建的房屋销售给业主,并约定在一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样的销售方式可以让开发商在较短的时间实现回笼资金继续开发。在楼房倒塌之后,开发商即使重建,显然也不可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建成并交付,因此业主能以“先期违约”为由主张开发商违约进而索赔。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吴冬:业主可以提出,一,解除《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和赔偿损失;二,要求开发商重建。 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按原有规划重新施工且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如果工期延误,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房,购房人可据此主张自己的权利。一般而言,如果延期交付3个月或6个月,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莲花河畔景苑”的交房时间是2010年5月31日,从合理的工期推算,开发商未必能按时交房,故要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吴冬:至于赔偿损失问题,业主可要求开发商赔偿买价与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损失。(吴冬系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