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7年7月,卫生部等四部门要求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这项措施难以见效。
6月24日,中国13省区遭受高温热浪席卷。到25日白天,热浪所及达到17个省区。中央气象台发布今年首期高温中暑气象预报,并继续拉响高温橙色警报。与此同时,像清洁工、炉前工、建筑工等许多工人仍在高温高热下挥汗如雨。
专家们再次呼吁“高温立法”,以切实保护高温下劳动者的权利。的确,这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据悉,中国现有的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全国性法规,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发布已快半个世纪,其中的相当一部分规定都不适合目前的劳动现状。而早在2007年7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就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比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5日表示,6月起,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室内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单位,须按月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北京市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同时,也要看到,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这项措施在国内不少地区都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比如说,没有得到补贴的职工如何维权,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如何为他们提供一条救济的渠道。
这种情况下,“高温立法”固然重要,但启动立法需要长时间的准备和辩论,远水难解近渴,而高温高热已经凶神恶煞地逼到眼前。突如其来的一场高温或者天气骤冷,都有可能使年老或体弱者死于非命。就在24日,郑州最高气温达到41.9℃,据当地120统计,持续高温已导致4人中暑,4人猝死。
本月初,国家气象局曾发出一个紧急通知,要求各气象部门全力做好汛期气象服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汛期气象预报服务上。凡出现重大气象服务失误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但是面对突如其来的高温或骤冷天气,是否也应该坚持和发展类似的做法呢?然而,本次高温突降,是否各地区都做好做足了相应的预报预警工作,让各行各业辛勤工作的民众和脆弱的老人儿童都提前准备?
事实上,不是什么都要等法律,重要关头社会运作机器和个人自然奔涌的人性关怀才是最有效防止意外灾害的“恒温器”和“安定神针”。反过来说,各级组织把各自的人性关怀汇集起来,经过归纳总结,不就可以为今后的“高温立法”“严寒立法”提供经验和思路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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