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公布
2009-06-26 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2009年6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48号公告,公布了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初裁决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5.7%-35.4%)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1200。
相关稿件
·
浙江两上市公司在美遭遇反倾销初裁
2008-10-22
·
商务部:公布对进口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2007-11-23
·
甲乙酮反倾销案初裁结果出炉
2007-08-09
·
宁夏三家企业应诉双氰胺反倾销初裁胜诉
2007-05-30
·
造纸协会:强烈抗议美铜版纸反补贴初裁结果
2007-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