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烟台氨纶4500万股内部职工股即将解禁流通。在巨额财富即将兑现的关键时刻,有知情人士向上海证券报举报,烟台氨纶在上市过程中,为使其违规发行的4500万股内部职工股合法化,涉嫌进行欺诈、造假等违法行为,骗取上市资格。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烟台氨纶在1994年1月31日获得山东省体改委[(1994)26号文]批准,于当年2月23日在《烟台日报》刊登定向募集《招股说明书》,向社会法人定向募集4000万股。但烟台氨纶在IPO《招股说明书》中却披露是1993年3月17日获准定向募集、1993年3月22日刊登定向募集《招股说明书》的。 这个时点的出入对烟台氨纶到底有何种影响? 据了解,烟台氨纶在定向募集过程中,擅自将法人股向包括内部职工在内的社会公众出售,并以内部职工股的名义确认,使得内部职工股占比高达64.29%,构成超范围、超比例违规发行的重大事实,属于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4月3日《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的意见》中严令禁止的行为,被明确为“今后一律不得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 为回避上述法规障碍,烟台氨纶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将相关重要事实的实际发生时间作了调整:由1994年1月31日获批定向募集,虚构成1993年3月17日获批;将定向募集《招股说明书》刊登时间由1994年2月23日虚构成1993年3月22日;将公司创立时间由1994年9月28日虚构成1993年5月18日。 在拿到上市批文后,烟台氨纶在IPO《招股说明书》中,将上述虚构事实进行了披露。此外,烟台氨纶还将定向募集的4000万股在IPO《招股说明书》变脸为4500万股。 有关投行人士和律师认为,如果烟台氨纶伪造“出生”证明,隐瞒重要事实,编造定向募集假象等事实属实,那就构成上市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触犯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