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5日,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比较,创业板上市规则大多只是对主板规则的复制、修订与改良,主要“看点”大致可以归纳如下,仅供参考。
(一)创业板上市标准
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的上市标准只作了如下两点改变:一是降低了“公司总股本”门槛,即公募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这明显低于主板门槛5000万元;二是增设了“公司股东人数”门槛,即公募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而主板上市标准中则没有这一规定。
(二)大小限锁定期规定
在“大小限”锁定期上,创业板与主板规定完全相同:
(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交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4)如果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IPO申请前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上述规定外,还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笔者认为,创业板大小限的锁定期过长,不利于扩大流通股比例,不利于风险资本(VC)的及时退出。
(三)公司高管持股限制
在公司高管持股上,创业板与主板规定也是完全相同的: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1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四)进一步强化了独立董事的权责
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增设了独立董事的权责条款,希望能改写独立董事的“花瓶”角色,真实发挥独董作用。
(1)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这样,有望抑制“一股独大”的不利格局。
(2)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3)深交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深交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五)强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
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对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而主板规定为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而主板规定为1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或者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
(2)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监管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
(3)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发布的年报、中期报告及重大临时报告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要作出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5)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前款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
为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除类似于主板上市规则中已有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监管和处分措施之外,创业板上市规则又增加了另一条约束性规定:“负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七)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格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两类:一是定期报告;二是临时报告。创业板的信息披露,除了满足主板规则的全部要求外,还增加了以下规定:
(1)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2)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3)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点30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4)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八)风险警示处理“升级”
风险警示处理分为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ST)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ST)。
与主板规则相比,创业板对上市公司股票*ST新增了4种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其中,前三种情形原本属于主板的ST标准,现在却升级成为创业板的*ST标准。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则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ST处理:(1)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或者恢复上市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2)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3)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4)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九)暂停上市新变化
与主板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公司暂停其股票上市增加了以下新标准:(1)公司净资产连续2年为负;(2)在被*ST后,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十)终止上市新突破
与主板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公司终止其股票上市增加了以下新标准:(1)公司连续2年半净资产为负值;(2)公司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数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3)在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创业板不仅引入了“净资产为负”和“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退市标准,而且规定在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ST、*ST、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条件的严格规定,既能较好地适应创业板高风险的退出机制要求,同时,它又能有效地抑制创业板的“垃圾股”暴炒与过度投机。
只可惜,我们尚未设立一种OTC(场外市场)来对接创业板的大量垃圾股的退市通道。此外,我们期盼着创业板的IPO定价机制能够更加市场化,从而彻底消除一、二级市场的巨大差价,并使一级市场的投资者与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具有同等的投资风险。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化解创业板抢购新股、暴炒垃圾股的投机狂潮!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