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的破产与破产保护
    2009-06-04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美国《破产法》中,破产和破产保护不是同一个概念,后者不等于前者,不是通常意义的破产。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七章,如果公司申请破产,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清理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如果公司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会失去价值,因为一旦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而且,公司资产经清算后还要优先偿还给债权人。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可以通过“重组”业务,争取再度赢利。破产公司,即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务也在市场上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破产法庭的批准。
  《破产法》第11章的规定给予债务人和债权人相当大的弹性,以便他们合作重组公司。这种做法有利于破产公司走出困境。通常情况下,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保护,以便继续运营,重新实现赢利。但如果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重组失败,最后还是要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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