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为消费者维权护航
    2009-06-02    社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从来都是重大的社会问题。要确保食品生产的安全,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监管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食品安全法律在整个食品监管体系中的作用,毋庸置疑。
  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它结束了此前食品监管中没有统一适用的法律的局面。过去的食品监管,依据的是各自部门的法规——质检部门依据的是产品质量法,卫生部门依据的是食品卫生法,工商部门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这些法律法规当然也很重要,但如果缺乏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则统一的规则体系难以形成。过去的实践表明,食品监管链条存在“多龙治水”的情形,有些法规变成了“部门法”,有利争分“蛋糕”,无利或有责则推诿扯皮。这不仅增加了食品监管的执法成本,削弱了监管的有效性,也令消费者和企业无所适从。因此,建立一个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众对食品质量要求以及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人们对食品的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相继爆发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尤其是去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不仅让社会付出了巨大代价,也彻底暴露出了我国食品监管体系的漏洞。要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事件蔓延的态势,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也必须抓紧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形成一套系统的管理和防范机制。
  可以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并实施,为有序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将开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新阶段。综观整部法律,既有生产规定、产品规定、违法处罚规定,又有执法主体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从田间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消费过程中所有环节、所有相关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尤其是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等一系列新的规定,彰显了国家对国民生命权、健康权的重视。
  需要指出的是,食品安全法中一系列保护消费者的措施,将会有力促进消费者在保障食品安全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无疑,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虽然政府部门、食品生产和经营者在这一监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要使这个系统有效运转,也离不开消费者的力量。
  这是因为,非法生产、加工和销售食品的问题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要完全、及时地发现和查处所有的不法行为,仅靠政府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借助消费者群体这一更广泛的监督力量。而从一些“问题食品”的暴露来看,近年来消费者的维权行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与食品生产和消费企业相比,作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的信息,更缺乏监督食品安全的渠道、机制和法律武器。消费者的这一劣势需要用法律的力量来加以弥补。
  可以发现,由于缺乏统一和专门的食品信息收集、共享与发布平台,消费者获得的信息严重失真和滞后,被动地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因此,食品监管部门有责任将自己掌握的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向社会披露,在公众需要时,能够方便查询。同时,政府还须强制企业向社会公布此类信息。对此,食品安全法已有明确规定。
  同时,食品安全法也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目前,消费者以诉讼方式解决问题食品引发的纠纷,仍然存在较多障碍。消费者在质量鉴定、举证、确定管辖等方面缺乏足够的信息和知识,诉讼成本高昂,经常陷入“两难”境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心无力”,这助长了一些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降低诉讼成本。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敏锐的察觉者和最切身的体验者,市场秩序混乱,受害最大的是消费者群体。因此,在保障食品安全中,最坚定的力量也是消费者群体。从这一角度看,要保障食品安全,不仅要靠企业的诚信自律和政府的监管,消费者的力量尤不可忽视。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食品安全法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保驾护航,也定然会促进“法之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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