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施行)
    2009-05-05        来源:经济参考报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第五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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