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退市制度 强化创业板高风险意识
    2009-04-22    尹中立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最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新鲜出炉了,这意味着创业板市场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从该暂行办法的内容可以看出,监管层针对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在制度上设计已经作了周密的安排,例如第四十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再如发行人应该满足严格的财务指标要求:连续三年的经营记录,最近两年净利润合计不少于1000万,收入增长不低于30%等。
    应该说,这样的标准在全球创业板市场是少见的,反映了监管层“稳步推进”和“保护投资者”的良苦用心。
  但笔者以为,已经出台的这些制度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其目的是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而市场的主体除了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之外,还有投资者及监管者,每个市场主体的行为对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构成影响,如何规范投资者及监管者的行为,成为创业板市场能否发展壮大的问题。
  规范监管者的行为关键是真正贯彻落实股票发行的核准制,抛弃主板市场一以贯之的“通过控制发行数量和节奏来调控股价”的做法。假如未来的创业板市场延续主板的发行制度,控制发行数量和节奏,很可能出现这样的结局:一开始出现爆炒,因为这些股票的总股本都很小,适合个人大户操纵。出现整体估值都很高的情况,于是,为了避免出现股价的大幅度下跌,监管机构放缓新股上市,市场失去融资功能。
  创业板市场要走出“政策市”的怪圈,应该从一开始就明确新的规则,即监管机构不再限制上市公司的数量与价格;上市的节奏由上市公司和投资银行自行决定,当市场行情好的时候,发行价格高,发行数量就会增加,对市场起到自我调节的作用;而市场人气低迷时,发行价格低,上市公司就会自动放弃发行,市场不会因为新股上市供应数量大而出现大幅度调整。
  对投资者行为的规范也十分重要。这次出台的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提出:“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但市场准入制度和对投资者教育是难以让投资者真正树立风险意识的,权证市场几乎疯狂的表现已经对此作了很好诠释。要让投资者真正确立风险意识,实现严格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在我们的主板市场,存在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垃圾股普遍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原因是这些股票很少被退市,而且经常被借壳重组,使乌鸡变凤凰,投资这些垃圾股收益很高。垃圾股重组的游戏不利于市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因为随着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垃圾股也越来越多,垃圾股被重组的可能性将越来越小,很多投资者将面临血本无归的结局。
  为了避免主板市场的弊端,希望创业板市场从一开始就确立严格的退市制度,让投资者真正强化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意识,使创业板市场合理定价。为了让该制度在创业板市场开始就起作用,建议在主板市场立即启动严格的退市制度。
  可喜的是,暂行办法的第五十一条已经明确表示,“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希望未来的创业板市场的退市制度比主板市场严格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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