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3月12日专电
山东省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对企业裁员行为提出规范性要求。凡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山东省要求劳动部门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被裁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困难企业,可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在企业以资产提供担保后,分期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经济补偿。
山东省还表示,将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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