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30日,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宣布,为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将在全国全面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对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手机、洗衣机等产品,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对补贴的价格设定了最高限价,彩电不超过2000元,冰箱不超过2500元,洗衣机不超过2000元,手机不超过1000元。实施时间暂定四年。按照时间顺序,“家电下乡”工作分三批进行。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在补贴资金的管理与拨付上,县级财政部门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财政部门将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的发放动态情况,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省财政及时将国家补贴资金和省级补贴资金拨至各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则及时将补贴资金拨至县级“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存储。建立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农民及企业的投诉。对销售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发生虚假销售骗取财政补贴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