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多个部门联合出台政策稳定就业岗位
    2009-02-11    作者:管斌    来源:经济日报
    最近,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出台政策,将实施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保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等多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据介绍,此次政策中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这些政策实施到位后,可为企业阶段性减免各种费用1.4亿元,缓缴各种费用3.8亿元,稳定10万余个困难企业职工就业岗位。具体举措如下:
  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济南市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降低两项社保费。根据济南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在2009年之内除不得擅自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外,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为6个月。
  延长缴费基数调整过渡期。对参加济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2009缴费年度内,允许其按照济南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选择月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保补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就业专项资金予以培训补贴。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培训补贴。
  引导企业尽量不裁员。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企业生产任务不足,可采取轮岗作业、待岗培训等方式,减少工作时间,增加作业班次。
  小额担保贷款可二次申办。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的范围,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创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还贷信誉良好的,可申办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
  加强就业援助。建立健全“双零家庭”动态消零长效机制,确保“双零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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