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两岸海上直航,落实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签署的《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和所得,分别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大陆继2007年出台对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小三通”海上直航业务免征有关税收后,对两岸三通出台的又一利好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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