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高达6000亿元的闲置公积金,将开闸投放经济适用房建设等消息不断传出。从盘活全国巨额公积金沉淀资金角度出发,这条政策无疑是有益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融资效率和加快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然而,笔者近日观察到这样的现象,在与公积金建房新政相关的网友留言,很多网友持反对意见。由搜狐网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保障建设”网络调查中,85%的网友反对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理由是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缴存,应征求住房公积金缴纳人的意见。 网络调查结果虽然只是随机抽样,未必能代表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但高达85%的抽样者认为“公积金属个人产权,动用建造保障住房应征求产权人意见”,不能不引起高度关注! 那么,到底实施公积金建房新政,是否需要缴纳人同意呢?这一问题问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大软肋。 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诞生18年之久,且上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有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公积金管理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未曾在法律上厘定清楚。虽然,公积金条例明确,公积金管理机构每年对缴存人所缴住房公积金进行结息,但这不等于明确管理机构和缴纳人之间,是储户和吸存机构之间类似储户和银行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大家把公积金交予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因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法定具有对公众缴存之公积金受托管理的职责,而并非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什么特别资信。事实上,公积金中心只是一个事业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显然,管理中心和缴存人之间类似一种法定的公众财产信托关系,这意味着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关于公积金资产投资运用的决策,应该经过信托财产产权人表决同意。 回到“公积金建房是否需要缴存人同意”这个问题上来,显然,在《物权法》已有的法律环境中,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认,基于私人产权的公积金集合资金,作为产权人的缴存大众,完全是可以有理由过问其信托财产的用途和去向,并对如何监管具有话语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所以,要将公积金用于建造保障住房投资或贷款,首先要需要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是绕不过去的一个法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