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恶意撤离,当一管到底
    2008-12-21    作者:李龙    来源:广州日报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如果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中方将跨国追究并诉讼,坚决维护中方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外资非法大撤离,在我国已不是个别现象。今年上半年,韩国进出口银行发表的《青岛地区投资企业的非法撤离现状》报告指出,仅去年一年,非法撤离中国的韩资企业就多达87家,占撤离企业总数的42.2%。特别是当下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更是加剧了外资非法撤离的风险。那些外资老板们不告而别,甚至“夜半逃逸”的现象屡见不鲜。
  外资的非法撤离,其一是对中国法律的违背。在中国投资做生意,一方面要遵守商业的契约,另一方面也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赚一把就开溜”无疑违反了中国的有关法律;其二是对中国利益的损害。外资的非法撤离,有的是拖欠员工工资,有的是拖欠银行贷款或税收,有的则是单方面中止合作项目,其恶意潜逃势必给相关利益方带来严重经济损失。因而,对非法撤离外资进行跨国追责,既是基于主权国家的合法行为,也是对本国国民利益的保护。
  当然,对于恶意撤离的外资进行跨国追责,一定程度上还有赖于其他国家的配合,好在我国已与很多国家缔结了相关的司法协助条约,这些条约为跨国追责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处理经济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审视外资企业的非法撤离,不难发现我们对外资的监管存在着不小的漏洞。长期以来,很多地方政府一直把招商引资放在经济工作的重要地位,只要是外资,就可以在审批上大开绿灯,门槛一降再降,赋予其超国民待遇,以至于经常爆出外企老板子女享有教育特权等类似的新闻。由于地方政府对于外资的过度偏爱,导致对于外企的监管形同虚设,这也正是外资很容易非法撤离的原因所在。
  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成长,我们必须认识到:只求数量、不求质量地吸引外资的时代已经过去。企业所得税税率内外资的合并,已经释放出了这样的信号。诚然,吸引外资依然同过去一样重要,但对于那些以中国工人的血汗、中国环境的恶化、中国税收的流失为代价,在赚钱后就不负责任地撤离的外资企业,在对其违法行径进行跨国追责后也当深思:如何提前做好防范,在法律制度上尽可能地阻止外资恶意撤离的再发生。
  商务部副部长陈健透露,自1992年起,中国已连续16年成为世界上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这自然值得骄傲,但外资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对恶意欠薪的内资企业尚有法律问责,对恶意撤离的外企就更不能坐视不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四部门联合印发的“跨国追责指引”,与其说是对外资监管制度的拾漏补遗,倒不如说是为引进什么样的外资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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