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税不需人大审批之说值得商榷
    2008-11-25    作者:思宁    来源:东方早报

  国家税务总局一位权威人士日前在接受独家采访时,对“燃油税”问题作了诠释。(11月24日《上海证券报》)

  该权威人士称:“我们所谓的‘燃油税’是个广义概念。不管未来推出的这个税叫什么名称,名义上都是‘燃油税’,都是对燃油消费征收的一种税收。”还说:“由于当初的公路法修正案中已明确要将‘燃油附加费’改为‘燃油税’,故其实施不需再经过人大审批。”我看,该权威人士的诠释有误。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第36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当时提出征收燃油附加费,是特指公路养路费征收的办法,本来就不是对燃油消费本身征收。
  1998年10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公路法修正案草案里,将“燃油附加费”改为“燃油税”,体现了费改税的精神。不过,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正案,并没采用“燃油税”的提法,而是将第36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可见,法律并没有“明确要将‘燃油附加费’改为‘燃油税’”,而是明确将征收“燃油附加费”改为“征税”,没有“燃油税”的名义。法律也没规定这个“征税”是对燃油消费本身征收。
  考察后可知,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实际上仅是对使用公路的行为征税。就其立法本意来说,如此征税并不涉及控制或限制燃油消费问题。国税总局权威人士可能不知道法律并没采纳“燃油税”的提法,对公路法中关于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的立法本意也缺乏了解。因此,该权威人士所谓“燃油税”“实施不需再经过人大审批”的说法值得商榷。
  如果未来推出的这个税,仅仅是依照公路法第36条规定筹集公路养护资金,那根据“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授权,国务院可以不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如果未来推出的这个税,不是为了或者不仅仅是为了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比如是对燃油消费本身征收,而公路养路费照样征收)则超出了法律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对“税收基本制度”这一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毕竟要作出授权决定。所以,要不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看是否符合公路法第36条的授权,公众可不能看了国税总局权威人士的所谓诠释,就误以为“不管未来推出的这个税”名义上是什么,都不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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